期刊文献+
共找到48篇文章
< 1 2 3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继续性合同的解除:违约方解除抑或重大事由解除 被引量:83
1
作者 韩世远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04-127,共24页
民法典合同编新规定的"违约方解除权"引发关注,滋生争议。引发该问题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本身仍有诸多基本问题,需要澄清。现行法关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规则供给不足,以至于在合同僵局场合法院被迫从拟制当事人... 民法典合同编新规定的"违约方解除权"引发关注,滋生争议。引发该问题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本身仍有诸多基本问题,需要澄清。现行法关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规则供给不足,以至于在合同僵局场合法院被迫从拟制当事人的意思出发解除合同、打破僵局。立法的问题应通过立法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并非仅在中国出现,在德、日两国,围绕继续性合同的解除(终止),立法及判例均有较为成熟的经验积累,值得我国立法借鉴。无视此类比较法经验,独创"违约方解除权"规则,并不可行。目前草案中的违约方解除权规则无法破解合同僵局,必须修正。建议借鉴《德国民法典》第314条,规定当事人可基于重大事由解除继续性合同。民法典就继续性合同的特别解除存在法律漏洞,则应类推适用保管合同的"特别事由"解除,或者类推适用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规则,由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续合同 重大事由 信赖关系破坏 合同解除
原文传递
继续性合同:基于合同法理与立法技术的多重考量 被引量:62
2
作者 屈茂辉 张红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25-40,共16页
继续性合同是总给付内容随着时间的延展才能逐步确定的合同。它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化契约,具有关系性契约和不完全契约的属性,在本质上是不确定性契约。继续性合同与一时性合同在现代合同法体系中体现为偏正结构的形式。合同法采取了"... 继续性合同是总给付内容随着时间的延展才能逐步确定的合同。它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化契约,具有关系性契约和不完全契约的属性,在本质上是不确定性契约。继续性合同与一时性合同在现代合同法体系中体现为偏正结构的形式。合同法采取了"继续性合同一时性合同化"的立法策略,使之符合合同法的内在逻辑和基本理念。基于"典型合同类型"的开放性特征,继续性合同被包容在以一时性合同为主导地位的合同法体系之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续合同 一时合同 不确定契约
原文传递
分合之间:民法典中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被引量:46
3
作者 朱虎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018-1041,共24页
《民法典》中存在两种不同的任意解除权,即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和服务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虽然其背后的利益关系相同,但其制度目的和规范构成存在明显区别。对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新增加了统合性的... 《民法典》中存在两种不同的任意解除权,即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和服务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虽然其背后的利益关系相同,但其制度目的和规范构成存在明显区别。对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新增加了统合性的规范,有助于对涉及这类解除权的具体规范予以融贯的解释。服务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在《民法典》中隐而不彰,只有规范表述不完全相同的具体规范而无统合规范,但通过对具体规范的修改,《民法典》提供了有无对价、解除主体、赔偿范围、规范性质等工具,运用这些工具有助于将具体规范予以统合,构建出服务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一般性规范和类型化解释方案。因此,《民法典》对任意解除权提供了“外部区分而内部统合”的规范萌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继续合同 服务合同 民法典
原文传递
论继续性合同的解除 被引量:44
4
作者 王文军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59-169,共1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解除制度统合德国法上一时性合同的解除与继续性合同的终止,并充分考虑了继续性合同的解除通常不向过去发生效力的特殊性。即便如此,仍存在特殊对待继续性合同解除的必要,因为对继续性合同而言,防止合同继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解除制度统合德国法上一时性合同的解除与继续性合同的终止,并充分考虑了继续性合同的解除通常不向过去发生效力的特殊性。即便如此,仍存在特殊对待继续性合同解除的必要,因为对继续性合同而言,防止合同继续性的弊害与维持合同关系的安定性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亟待权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针对某些具体的继续性合同规定了预告解除与非任意解除制度,《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增设了预告解除的一般规定。预告解除旨在为期间未定的继续性合同保有终期到来的机能,应与任意解除相区别。非任意解除不能被一般法定解除所涵盖,且有将其一般化立法的必要,现阶段可借整体类推与诚信原则的具体化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续合同 预告解除 任意解除 非任意解除
原文传递
论不定期继续性合同随时终止制度 兼评《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的规定 被引量:30
5
作者 吴奕锋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522-540,共19页
作为继续性合同一般理论的一项特有制度,随时终止权的制度根源在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永久束缚可能性的排除,是与以信赖基础丧失为正当化理由的任意解除权完全不同的一套制度,在法学理论和立法条文上均应予以区分对待。现阶段,从一时性... 作为继续性合同一般理论的一项特有制度,随时终止权的制度根源在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永久束缚可能性的排除,是与以信赖基础丧失为正当化理由的任意解除权完全不同的一套制度,在法学理论和立法条文上均应予以区分对待。现阶段,从一时性给付义务视角认知继续性合同的思维定式深刻地影响着立法者、司法者和解释者,这不仅导致了对部分随时终止权规范的解释偏差,还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大规模的法律误用,并衍生出像返还义务诉讼时效这样的虚假理论问题。在随时终止权的体系化视角下,现行法呈现出“低水平重复”的特征。在民法典编纂立法中应当贯彻“公因式”的提取,删除各有名合同的大量重复和冲突规定,以具体化的终止期间取而代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随时终止权 任意解除权 终止期间 继续合同 诉讼时效
原文传递
论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溯及力 被引量:12
6
作者 樊启荣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1997年第8期41-44,共4页
论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溯及力○樊启荣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鉴于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与一般合同及其解除有所差异,因而有必要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溯及力进行探讨。一、保险合同解... 论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溯及力○樊启荣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鉴于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与一般合同及其解除有所差异,因而有必要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溯及力进行探讨。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及其特征保险合同的解除,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 溯及力 投保人 保险人 解除合同的权利 保险费 合同当事人 继续合同
原文传递
德国劳动合同终止制度与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之比较 被引量:10
7
作者 陈芳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4期40-42,共3页
德国劳动合同终止制度与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之比较陈芳一、整体制度比较德国的劳动合同终止制度以民法为主干,辅之以终止保护法以及厂场组织法而构成。它将劳动合同的终止区分为通常终止与非常终止。所谓非常终止是指由于一定事实存... 德国劳动合同终止制度与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之比较陈芳一、整体制度比较德国的劳动合同终止制度以民法为主干,辅之以终止保护法以及厂场组织法而构成。它将劳动合同的终止区分为通常终止与非常终止。所谓非常终止是指由于一定事实存在,在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后,已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关系 劳动者 用人单位 预告期间 双方当事人 继续合同 合同的终止 劳动法
原文传递
继续性合同及其类型论 被引量:11
8
作者 王文军 《北方法学》 CSSCI 2013年第5期77-83,共7页
理解继续性合同的概念,应着重把握时间因素在其中的作用,关键之处并不在于给付在时间上的持续性,而在于给付本质上的无限延续性,从而,时间的长短决定总给付范围的多寡,这是继续性合同的基本特色。继续性合同可分为固有的继续性合同、继... 理解继续性合同的概念,应着重把握时间因素在其中的作用,关键之处并不在于给付在时间上的持续性,而在于给付本质上的无限延续性,从而,时间的长短决定总给付范围的多寡,这是继续性合同的基本特色。继续性合同可分为固有的继续性合同、继续性供给合同与继续性交易关系三类。需要辨明,总给付范围自始可被预估的连续供应合同也属于继续性供给合同;电、水、气供应合同及电话合同在给付构成上虽略有不同,仍不失为继续性供给合同;现代企业间的继续性交易关系也是一类继续性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续合同 固有的继续合同 继续供给合同 继续交易关系
下载PDF
合同解除有关问题探析 被引量:7
9
作者 彭诚信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期62-66,共5页
关键词 合同解除 解除权 双方当事人 无溯及力 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 损害赔偿 宏观经济效益 有关问题 继续合同
下载PDF
法典化的合同法:新进展、新问题及新对策 被引量:9
10
作者 韩世远 《法治研究》 CSSCI 2021年第6期3-17,共15页
中国《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有别于德国潘德克顿体系的做法;引入“准合同”概念,以便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安置在“合同编”;在保持违约责任国际化的同时,充实相关具体规则。经由法典化,中国合同法增加了诸多新规定,既是发展的里程... 中国《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有别于德国潘德克顿体系的做法;引入“准合同”概念,以便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安置在“合同编”;在保持违约责任国际化的同时,充实相关具体规则。经由法典化,中国合同法增加了诸多新规定,既是发展的里程碑,又带来了若干新问题:一般债法规则的识别、适用、参照适用及类推适用,情事变更的类型补充及效果补充,以及定期继续性合同的提前解除等,它们或涉及《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构造及裁判适用,或涉及法律漏洞的填补。面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借《民法典》施行的东风,在实践中继续促进中国合同法的发展;而中国多元的法之“混合继受”,日后必然要求与之相应的学说的“整合解释”,民法学者任重而道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债法规则 情事变更 继续合同 合同
下载PDF
关于继续性合同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4
11
作者 栾志红 《法学论坛》 2002年第5期52-57,共6页
本文阐述了有关继续性合同的几个问题。前两部分着重考察了继续性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它包括三种类型 :继续性供给合同、固有的继续性合同、新型的继续性合同。最后一部分运用经济分析方法讨论了继续性合同的功能 ,认为继续性合同是富有... 本文阐述了有关继续性合同的几个问题。前两部分着重考察了继续性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它包括三种类型 :继续性供给合同、固有的继续性合同、新型的继续性合同。最后一部分运用经济分析方法讨论了继续性合同的功能 ,认为继续性合同是富有效率的 ,既能降低交易成本 ,又能增进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信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续合同 固有的继续合同 特许合同
下载PDF
简论合同终止 被引量:1
12
作者 张楚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88年第3期37-39,共3页
合同终止是合同法上一项独立的制度,尽管它与合同的解除一样,都能够使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但二者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均有明显的差异。
关键词 合同终止 合同法律关系 法律效果 适用范围 合同解除 制度 继续合同 合同关系 合同当事人 意思表示
下载PDF
合同解除程序及其效力 被引量:1
13
作者 彭诚信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期39-40,共2页
合同解除程序及其效力彭诚信合同解除是在经济合同有效成立后,依当事人双方协议,或者当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将来消灭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以及新修改的... 合同解除程序及其效力彭诚信合同解除是在经济合同有效成立后,依当事人双方协议,或者当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将来消灭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以及新修改的《经济合同法》的颁布,有必要对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除 解除程序 解除权 无溯及力 协议解除 解除合同 违约解除 双方当事人 继续合同 意思表示
下载PDF
关系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一个比较分析框架 被引量:7
14
作者 王文军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22-127,共6页
关系合同理论以一种社会关系的外在视角重新解析合同现象,主张合同行为存在于从个别性交易到关系性交易的系谱中,而纯粹的个别性合同是不存在的,所有的合同都植根于关系中。继续性合同则依给付性质的不同而与一时性合同相区别,其类型因... 关系合同理论以一种社会关系的外在视角重新解析合同现象,主张合同行为存在于从个别性交易到关系性交易的系谱中,而纯粹的个别性合同是不存在的,所有的合同都植根于关系中。继续性合同则依给付性质的不同而与一时性合同相区别,其类型因社会经济发展而呈扩大之势。关系合同理论与有关继续性合同的理论不同,后者是在传统法律框架之内的一种合同分类,强调给付的特殊性与时间因素的重要性,要求适用特定的法律规则,前者则是有关合同本质的探讨。不过,二者体现出共同体主义这一相同的论理意识,而关系合同法的部分内在规范也与继续性合同在法律适用上的某些特殊之处吻合。此外,作为个别性—关系性系谱一端的关系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在类型上也有重合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系合同 继续合同 比较分析
原文传递
定期继续性合同违约方解除权合理性研究
15
作者 王燕 庄红花 《绥化学院学报》 2024年第6期39-42,共4页
实践生活中频发的定期继续性合同履行不能所引发的合同僵局问题日益受到学界的关注,诸多学者提出通过设置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来化解僵局,但这一设定不仅从立法层面缺乏依据,也会对我国现有的合同解除权理论体系产生冲击,其在司法实... 实践生活中频发的定期继续性合同履行不能所引发的合同僵局问题日益受到学界的关注,诸多学者提出通过设置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来化解僵局,但这一设定不仅从立法层面缺乏依据,也会对我国现有的合同解除权理论体系产生冲击,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面临种种困境,并不符合我国当下的法治现实,应予明确摒弃。合同僵局产生的根源在于合同各方当事人合同目的背离已无继续履行之可能,且事实上形成了对合同标的有效流转的阻碍,因此解决问题的思路应当从导致合同僵局的当事人角度入手,减损规则为化解合同僵局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其通过限制守约方主张合同继续履行的方式间接化解了僵局的持续,比之直接引入违约方解除权更适合我国当前的法律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续合同 合同僵局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减损规则
下载PDF
继续性合同之同时履行抗辩权探微 被引量:6
16
作者 王文军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61-69,共9页
在继续性合同中,给付交换不能够同时进行,否则,不断获得债务人给付的相对人也必须不断地支付极小部分的对待给付。此种"法学微积分"可通过设置结算期来避免,从而产生每个期次"个别给付"的相对独立性。就"整个... 在继续性合同中,给付交换不能够同时进行,否则,不断获得债务人给付的相对人也必须不断地支付极小部分的对待给付。此种"法学微积分"可通过设置结算期来避免,从而产生每个期次"个别给付"的相对独立性。就"整个合同"而言,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牵连性,存在抽象的同时履行关系,而在每个结算期内,必须要有一方当事人先为给付,因此整个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便在每个期次的"个别给付"上异化为先履行抗辩权。在相邻的期次间,债务人得以相对人前一期次未为对待给付为由,拒绝己方本期次的给付,该权利并非源自"个别给付"间的先履行抗辩权,而是"整个合同"同时履行关系的具象化,与每一结算期内的先履行抗辩权互为对抗,体现"整个合同"的相互性。在间隔期次的给付之间,则不宜过度扩张合同整体的对价性而认定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续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个别给付 整个合同
原文传递
《民法典》中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的多元化发展 被引量:6
17
作者 郝丽燕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73-83,共11页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制度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为了避免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永久约束、保障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和人格自由发展,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当事人有预告解除权,即不需要解除原因,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就...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制度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为了避免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永久约束、保障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和人格自由发展,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当事人有预告解除权,即不需要解除原因,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就可以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在信赖关系被打破或其他原因致维持合同对当事人不可承受时,无论是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还是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都可以基于重大原因立即解除合同。《民法典》在个别有名继续性合同中承认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即当事人解除合同既不需要解除原因,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任意解除权是完全的解除自由,需要充分的正当性理由。在传统的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之外,《民法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了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预告解除权,这是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的新发展。然而,定期继续性合同预告解除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并不充分,而且对契约严守制度的冲击太大,要限制其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续合同 预告解除 重大原因解除 任意解除 合同终止
下载PDF
论继续性合同中的抗辩权 被引量:3
18
作者 李玉文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87-91,共5页
时间因素是继续性合同的本质属性 ,由此决定继续性合同在抗辩权的运用和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方面有其特殊性。继续性合同可以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继续性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和起算点上也有自己的特点 ,不能适... 时间因素是继续性合同的本质属性 ,由此决定继续性合同在抗辩权的运用和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方面有其特殊性。继续性合同可以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继续性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和起算点上也有自己的特点 ,不能适用统一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而应从那些个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续合同 抗辩权 诉讼时效 给付义务
原文传递
保险合同索赔欺诈私法效果论 被引量:5
19
作者 武亦文 潘重阳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101-110,共10页
保险索赔欺诈会产生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与解除权产生两个层面的法律后果。但在责任保险的场合,如若保险人愿意承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的赔付责任,法律可以例外允许,而通过不足额保险等方式控制道德风险。对于实践中的全额免责条... 保险索赔欺诈会产生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与解除权产生两个层面的法律后果。但在责任保险的场合,如若保险人愿意承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的赔付责任,法律可以例外允许,而通过不足额保险等方式控制道德风险。对于实践中的全额免责条款,应通过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予以控制。基于索赔欺诈而生的解除权性质是继续性合同基于重大事由而生的解除权,其行使不具有溯及力,应当受到除斥期间的约束。以伪造证据等方式夸大保险损失属于保险索赔欺诈,应当允许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欺诈索赔解除权行使后,保险人应当返还相应的保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索赔欺诈 继续合同 全额免责条款 解除权
原文传递
《民法典》保证期间制度的另一种解释可能——以继续性合同原理为视角 被引量:4
20
作者 王文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26-41,共16页
保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保证债务不仅体现在代负履行责任(代为履行或者代负责任)的承担上,更存在于保证人以其责任财产准备承担可能产生的责任之状态中。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限。继续性债务必有其终结,故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 保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保证债务不仅体现在代负履行责任(代为履行或者代负责任)的承担上,更存在于保证人以其责任财产准备承担可能产生的责任之状态中。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限。继续性债务必有其终结,故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有必要设置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时起算,其届满受制于主债务履行期。在一般保证中,代负履行责任的请求亦应向保证人提出。保证期间并非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与诉讼时效适用于不同的领域。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债务转化为代负履行责任且保证人不履行时起算。不论一般或连带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均受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期间 继续合同 责任财产准备状态 合同存续期限 诉讼时效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