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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政公益诉讼中违法行政行为审查标准省思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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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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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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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35-42,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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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权力运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CFX0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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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17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其中,判断存在违法行政行为是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关键。只有明确违法行政行为的一般审查标准,才可以为我国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进一步规范化提供参照。现有的行为审查标准或结果审查标准不能完全契合行政公益诉讼保护公益的目的,按照行为标准或结果标准审查违法行政行为可能不当减少行政机关的履职积极性,违反权力分工原则。在审视现有标准的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应修正分段审查模式,确立包括行为标准和实质性合法标准在内的综合性审查标准,确定审查要素,明确行政公益诉讼中违法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限于组织体,审查依据应以法律法规为主、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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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违法行政行为
行为审查标准
结果审查标准
实质性合法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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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llegal administrative act
conduct examination standard
result examination standard
the substantive legal examination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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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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