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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和解合同的客体范围
被引量:
1
1
作者
邓叶芬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15-121,共7页
民法上和解合同的客体范围对民法上和解合同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各国立法与学理中具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民法上和解合同的历史源流以及其与相似概念的辨析,论证了民法上和解合同以争执的存在为前提。权利实现与否不确定之...
民法上和解合同的客体范围对民法上和解合同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各国立法与学理中具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民法上和解合同的历史源流以及其与相似概念的辨析,论证了民法上和解合同以争执的存在为前提。权利实现与否不确定之情形对应的为明确的无争执的法律关系,防止争执发生之情形对应的为将来发生争执的法律关系,这两种情况都不应当纳入民法上和解合同的客体范围。民法上和解合同的客体范围应当为"终止争执"。此处的争执,一方面指当事人互为对立主张的法律关系之争执,另一方面指非法律关系直接对立但有争议而导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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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上和解
客体范围
终止
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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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民法上和解合同的客体范围
被引量:
1
1
作者
邓叶芬
机构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上海海洋大学纪委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15-121,共7页
文摘
民法上和解合同的客体范围对民法上和解合同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各国立法与学理中具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民法上和解合同的历史源流以及其与相似概念的辨析,论证了民法上和解合同以争执的存在为前提。权利实现与否不确定之情形对应的为明确的无争执的法律关系,防止争执发生之情形对应的为将来发生争执的法律关系,这两种情况都不应当纳入民法上和解合同的客体范围。民法上和解合同的客体范围应当为"终止争执"。此处的争执,一方面指当事人互为对立主张的法律关系之争执,另一方面指非法律关系直接对立但有争议而导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之情形。
关键词
民法上和解
客体范围
终止
争执
Keywords
compromise in civil law
object scope
termination of an argument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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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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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民法上和解合同的客体范围
邓叶芬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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