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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证与精神病鉴定及强制医疗关系论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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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元轶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00-112,共13页
纵向构造意义上的强制医疗程序应当分为"前置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和"强制医疗决定程序"两个阶段,后者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得以全新创设,鉴定启动权重新配置的改革则停滞不前。从"制度层面、理论演进层面、... 纵向构造意义上的强制医疗程序应当分为"前置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和"强制医疗决定程序"两个阶段,后者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得以全新创设,鉴定启动权重新配置的改革则停滞不前。从"制度层面、理论演进层面、人身危险性司法判断和程序法角度"四个维度对新创设的强制医疗决定程序进行实证分析,学界将其作为保安处分定位的性质属于误判,该程序尚不具备程序法意义上保安处分的功能和价值,而是一个专门针对精神病人、以安置和保障为目的的医疗确认程序。法官心证能力在客观上型构了整个强制医疗纵向构造,可以将其概括为"法官心证——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模式"和"法官心证——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类型"因果关系律。根据该归纳,可以进一步演绎推理出三种代表不同心证水平的鉴定启动模式亚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医疗程序 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模式 法官心证 纵向构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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