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s Kelsen(1881—1973),原籍奥地利,生于布拉格,先后任教于维也纳大学法学院、布拉格大学法学院、科隆大学法学院以及日内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曾参加奥地利民国宪法(1920)的起草,创立奥国最高宪法法院,并于1920-1930年间担任该院...Hans Kelsen(1881—1973),原籍奥地利,生于布拉格,先后任教于维也纳大学法学院、布拉格大学法学院、科隆大学法学院以及日内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曾参加奥地利民国宪法(1920)的起草,创立奥国最高宪法法院,并于1920-1930年间担任该院法官。1940年移居美国并入美籍,任芝加哥大学、哈佛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政治学教授及美国国际法学会主席。其人在法理学、宪法学以及国际法学等多个领域皆有卓越建树,被誉为"二十世纪最主要的法学家"。主要著述有《纯粹法理论》(PureTheory of Law,初版于1934年,修订于1967年)、《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GeneralTheory of Law and State,1945,有沈宗灵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国际法原理》(International Law,1952,有王铁崖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何谓正义?》(What's Justice?,1957)、《规范的一般理论》(General Theory Df Norms。1979)等。今年是 Kelsen 教授辞世三十周年,特刊载此文以纪念之。展开更多
汉斯·凯尔森当然算不上一个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名字,但对于法学理论研究者而言,这个名字却绝不陌生,甚至是如雷贯耳。美国法学家庞德(Roscoe Pound)在1934年写道,凯尔森毫无疑问是"当代法学的领军人物"。25年之后,英...汉斯·凯尔森当然算不上一个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名字,但对于法学理论研究者而言,这个名字却绝不陌生,甚至是如雷贯耳。美国法学家庞德(Roscoe Pound)在1934年写道,凯尔森毫无疑问是"当代法学的领军人物"。25年之后,英国法哲学家哈特(H.L.A.Hart)将凯尔森称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分析法学中最令人鼓舞的学者"。又过了四分之一个世纪,芬兰哲学家与逻辑学家莱特(GeorgHenrik von Wright)将凯尔森与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t)相提并论,他写道:"正是这两位思想家最深刻地影响了"这个世纪的"……社会科学"(这也许是凯尔森所得到的最高赞誉罢)。其他学者在赞扬凯尔森的著作时也从不吝惜溢美之词。与之相反,许多英美学者认为凯尔森创立的纯粹法理论(Pure Theory of Law/Rein-rechttheorie)"毫无用处"、"只开花而不结果",理由据说是因为该理论"来自逻辑而非生活"。即使在凯尔森的地位(学术的和政治的)展开更多
法律秩序(Rechtsordnung/legal order)非由同位规范构成,而系上下位规范所构造之等级结构(Stufenbau/hierarchy)。纯粹法理论(Reine Rechtslehre/pure theory of law)早已通过分析此结构揭示不同位阶规范之相互关系,此成果自当有所裨益...法律秩序(Rechtsordnung/legal order)非由同位规范构成,而系上下位规范所构造之等级结构(Stufenbau/hierarchy)。纯粹法理论(Reine Rechtslehre/pure theory of law)早已通过分析此结构揭示不同位阶规范之相互关系,此成果自当有所裨益于法律解释问题。法律解释乃一智识活动,其与法律从高阶到低阶之创制(Etzung/creation)过程相始终。在解释制定法之典型个案中,所面临之问题乃是如何将制定法(Gesatzes/statute)展开更多
文摘Hans Kelsen(1881—1973),原籍奥地利,生于布拉格,先后任教于维也纳大学法学院、布拉格大学法学院、科隆大学法学院以及日内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曾参加奥地利民国宪法(1920)的起草,创立奥国最高宪法法院,并于1920-1930年间担任该院法官。1940年移居美国并入美籍,任芝加哥大学、哈佛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政治学教授及美国国际法学会主席。其人在法理学、宪法学以及国际法学等多个领域皆有卓越建树,被誉为"二十世纪最主要的法学家"。主要著述有《纯粹法理论》(PureTheory of Law,初版于1934年,修订于1967年)、《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GeneralTheory of Law and State,1945,有沈宗灵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国际法原理》(International Law,1952,有王铁崖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何谓正义?》(What's Justice?,1957)、《规范的一般理论》(General Theory Df Norms。1979)等。今年是 Kelsen 教授辞世三十周年,特刊载此文以纪念之。
文摘汉斯·凯尔森当然算不上一个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名字,但对于法学理论研究者而言,这个名字却绝不陌生,甚至是如雷贯耳。美国法学家庞德(Roscoe Pound)在1934年写道,凯尔森毫无疑问是"当代法学的领军人物"。25年之后,英国法哲学家哈特(H.L.A.Hart)将凯尔森称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分析法学中最令人鼓舞的学者"。又过了四分之一个世纪,芬兰哲学家与逻辑学家莱特(GeorgHenrik von Wright)将凯尔森与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t)相提并论,他写道:"正是这两位思想家最深刻地影响了"这个世纪的"……社会科学"(这也许是凯尔森所得到的最高赞誉罢)。其他学者在赞扬凯尔森的著作时也从不吝惜溢美之词。与之相反,许多英美学者认为凯尔森创立的纯粹法理论(Pure Theory of Law/Rein-rechttheorie)"毫无用处"、"只开花而不结果",理由据说是因为该理论"来自逻辑而非生活"。即使在凯尔森的地位(学术的和政治的)
文摘法律秩序(Rechtsordnung/legal order)非由同位规范构成,而系上下位规范所构造之等级结构(Stufenbau/hierarchy)。纯粹法理论(Reine Rechtslehre/pure theory of law)早已通过分析此结构揭示不同位阶规范之相互关系,此成果自当有所裨益于法律解释问题。法律解释乃一智识活动,其与法律从高阶到低阶之创制(Etzung/creation)过程相始终。在解释制定法之典型个案中,所面临之问题乃是如何将制定法(Gesatzes/sta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