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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尘的肺功能损害及卫生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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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树春 苍思志 +6 位作者 张忠义 吴永贤 程慰南 王世增 张东辉 俞承洛 齐铁珊 《职业医学》 CAS 1991年第3期163-166,共4页
本调查结果表明,木尘浓度在9.2~11.7mg/m^3时,木工的FvC、FEV_1、FEV_1/FVC和MMFR均明显下降,4.5mg/m^3时,仅FEV_1和MMFR显著下降,而FVC和MBC下降不明显。对木工肺功能损害与接触剂量关系分析结果表明,累计接触剂量为240mg·a时,... 本调查结果表明,木尘浓度在9.2~11.7mg/m^3时,木工的FvC、FEV_1、FEV_1/FVC和MMFR均明显下降,4.5mg/m^3时,仅FEV_1和MMFR显著下降,而FVC和MBC下降不明显。对木工肺功能损害与接触剂量关系分析结果表明,累计接触剂量为240mg·a时,木工一生按工作30年计算,接触浓度为8mg/m^3,在此浓度下工作,FEV_1、FEV_1/FVC与对照组此虽有降低,但差异不显著,只MMEF有显著性降低。结合我国当前经济条件和防尘技术的可行性,认为木尘(不包括致敏性木尘)最高容许浓度以8mg/m^3为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木尘 肺功能 累计接触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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