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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六杀”的启示:主观责任配置的另一种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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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艺涵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35-51,共17页
区分间接故意与有认识的过失对于理论和实践均有重大的意义,但是无论用比对二者差别的方法,还是用为间接故意划定范围的方法都难以做到。究其原因,是因为'故意—过失'的二元责任论是以概念的思维对主观责任作出区分,而现实中人... 区分间接故意与有认识的过失对于理论和实践均有重大的意义,但是无论用比对二者差别的方法,还是用为间接故意划定范围的方法都难以做到。究其原因,是因为'故意—过失'的二元责任论是以概念的思维对主观责任作出区分,而现实中人们的主观心态存在着不同的类型,难以仅仅用高度抽象的两个概念进行定义。考察唐律中有关杀人罪的规定会发现,'六杀'的规定即为在主观责任配置上采用类型化方法的成功司法实践。有鉴于此,在故意与过失的界限难以划分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考虑建构类型责任补充当前刑法的概念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故意 有认识的过失 主观责任 “六杀” 类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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