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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期权定价理论的矿业工程评估模型 被引量:7
1
作者 刘朝马 刘冬梅 蔡美峰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00年第6期505-507,共3页
折现现金流法是工程评估最常用的方法,但其低估了矿业开发价值.运用管理选择 权,遵循标准的期权定价过程,建立了矿业开发价值和矿业工程评估模型,为投资决策提供了 新的思路和量化工具.
关键词 工程评估 管理选择权 折现现金流法 定价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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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V法在投资决策中存在的缺陷及其改进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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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舒海棠 袁业虎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2年第1期36-37,40,共3页
在投资决策中一般的NPV法模式还存在许多方面的缺陷,如筹资费用在计算资本成本时扣除利息费用的“双重计算”问题、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可能误用以及忽视管理选择权等。这些方面若不加以改进会导致该方法在投资决策中的失效。
关键词 NPV法 投资决策 缺陷 筹资费用 双重计算 资本成本 管理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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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定价理论在矿业工程项目评估中的应用 被引量:1
3
作者 张能福 刘朝马 蔡嗣经 《有色金属》 CSCD 2003年第1期136-139,共4页
介绍矿业工程投资项目决策和管理的期权定价理论和方法。期权定价理论和方法 ,充分考虑了矿山投资的不确定性因素 ,管理者可充分利用市场信息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使投资决策更符合矿山实际。尽管应用期权定价方法时需要求解随机偏微分... 介绍矿业工程投资项目决策和管理的期权定价理论和方法。期权定价理论和方法 ,充分考虑了矿山投资的不确定性因素 ,管理者可充分利用市场信息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使投资决策更符合矿山实际。尽管应用期权定价方法时需要求解随机偏微分方程 ,过程较复杂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技术经济学 矿业工程 定价 投资 管理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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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选择权的内在价值分析
4
作者 刘朝马 《价值工程》 2001年第1期23-24,共2页
关键词 企业 管理 管理选择权 价值分析 分类 BLACK-SCHOLES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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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选择权与矿业开发价值模型 被引量:1
5
作者 刘朝马 刘冬梅 蔡美峰 《技术经济》 2000年第3期56-58,共3页
关键词 矿业工程评估 矿业开发 价值模型 管理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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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对北大学生的演讲(1995)
6
作者 王石 董事长 《天涯》 1996年第3期92-93,共2页
丰富但不坎坷的经历 万科为什么能吸引北大学生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万科的理想主义精神与北大的传统有十分接近的地方。在过去十一年中,我一直注意在企业中树立一种非功利的精神,企业赚取多少利润当然非常重要。
关键词 北大 隐私 企业家 新兴企业 深圳 理想主义精神 管理选择权 非功利 女职员 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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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
7
作者 唐金玉 《经济工作导刊》 1998年第3期28-30,共3页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大发展之后的第三次农业发展浪潮。也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然趋势。在我国目前的农业市场、技术层次、组织程度、农民素质、区域差异等各种环境条件下。
关键词 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民利益 经济组织 经营投入 利益分配关系 斑暇 管理选择权 产业化系统 农户 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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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选择权的双重限制 被引量:4
8
作者 石一峰 《法学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32-145,195,共15页
如何处理待履行合同是破产处置和重整的关键一环,对于此,《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享有待履行合同处置的选择权。该选择权将使管理人事实上享有解除权,因此应将之置于《民法典》解除权体系下,并从制度、个案、方法三个层面进行... 如何处理待履行合同是破产处置和重整的关键一环,对于此,《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享有待履行合同处置的选择权。该选择权将使管理人事实上享有解除权,因此应将之置于《民法典》解除权体系下,并从制度、个案、方法三个层面进行理解适用。在制度层面上,管理人选择解除需符合《民法典》解除权体系的一般性限制,即效率性与公正性的限制。在个案层面上,应从单向度目的解释转向联动目的解释,通过与其他规范的联动解释明确效率与公正的具体限制标准。在方法层面上,应在解释学中引入经济分析视角,在市场整体视角下,将效率与公正的限制从单方博弈转向市场整体博弈。同时,为提高市场整体效率,应从“纳什均衡”转向“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以“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的方式建构管理人选择权限制的体系化准则,并在破产法修改中以一般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理选择权 《民法典》解除体系 效率性 公正性 卡尔多-希克斯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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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告及时性与可靠性的权衡--基于经济政策不确定性视角 被引量:2
9
作者 宋云玲 宋衍蘅 《管理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268-282,共15页
本文以A股公司为样本,分析了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业绩预告及时性与可靠性的影响。本文发现,当公司可以选择业绩预告披露时间时,管理层会权衡及时性与可靠性,在经济政策不确定性较高时推迟业绩预告的披露。当公司不能选择业绩预告披露时间... 本文以A股公司为样本,分析了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业绩预告及时性与可靠性的影响。本文发现,当公司可以选择业绩预告披露时间时,管理层会权衡及时性与可靠性,在经济政策不确定性较高时推迟业绩预告的披露。当公司不能选择业绩预告披露时间时,经济政策不确定性越高,业绩预告的准确度越低。进一步的分析显示,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影响业绩预告准确度的路径是乐观偏差。本文还发现,如果公司的业绩预测难度比较高,那么,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业绩预告准确度的影响更强烈;但是,管理层业绩预测能力却并不会对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与业绩预告准确度之间的关系产生显著影响。本文认为,监管部门应考虑赋予公司一定的披露时间选择权,引导管理层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和企业基本面等因素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披露时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业绩预告及时性 业绩预告准确度 管理选择权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 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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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之破产保护效力研究
10
作者 钱宁 《西南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121-135,共15页
《物权法》第20条与《企业破产法》第18条存在价值取向上的冲突,一方面,考察《物权法》第20条的立法目的,预告登记应当具有破产保护的效力;另一方面,《企业破产法》亦应当为预告登记之下的请求权提供相应的保护。然而,我国两部法律均未... 《物权法》第20条与《企业破产法》第18条存在价值取向上的冲突,一方面,考察《物权法》第20条的立法目的,预告登记应当具有破产保护的效力;另一方面,《企业破产法》亦应当为预告登记之下的请求权提供相应的保护。然而,我国两部法律均未提及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问题,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裁判呈现乱象。鉴于此,明确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保护效力,并对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作限缩解释,实有必要。预告登记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对其进行破产保护救济时应有别于破产法上的取回权与别除权制度。当企业陷入破产时,可根据破产申请受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不同阶段对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分别予以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告登记 管理选择权 优先受偿 破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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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双务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命运——德国支付不能法第103条 被引量:10
11
作者 丁晓春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71-75,共5页
破产程序中如何对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双务合同是破产程序的重要问题。破产程序的开启对合同履行产生怎样的效力,德国司法判决和学说经过长期的发展逐渐达成共识。1999年1月生效的德国支付不能法将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清晰地写进第103... 破产程序中如何对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双务合同是破产程序的重要问题。破产程序的开启对合同履行产生怎样的效力,德国司法判决和学说经过长期的发展逐渐达成共识。1999年1月生效的德国支付不能法将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清晰地写进第103条,明确了合同双方履行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命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支付不能程序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双务合同 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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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提前终止”与破产管理人强制选择权 被引量:3
12
作者 何晓楠 《证券法苑》 CSSCI 2015年第2期239-259,共21页
以"提前终止、终止净额结算"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担保条款在我国《破产法》上的适用一直存在争议,直接关系到金融衍生品交易担保和结算功能的实现。"提前终止"对研究这一问题具有前提性意义,争议核心为"提... 以"提前终止、终止净额结算"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担保条款在我国《破产法》上的适用一直存在争议,直接关系到金融衍生品交易担保和结算功能的实现。"提前终止"对研究这一问题具有前提性意义,争议核心为"提前终止"与《破产法》第18条管理人强制选择权是否存在冲突。"提前终止"包括"提前终止权"和"自动提前终止"两种情形,都与《破产法》第18条管理人强制选择权存在冲突。《破产法》第18条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实现保护破产财产及公平保护守约方的目的,应予取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前终止” “终止净额结算” “提前终止 “自动提前终止” 管理人强制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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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编视角下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双务合同选择权的行使路径完善
13
作者 胡超光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38-45,共8页
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双务合同选择权对于摆脱不利于债务人财产的沉重合同,达到破产程序概括清偿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破产法规范对破产管理人享有的该项权利规定得过于简单,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诸多挑战,不能满足民法典时代下破产实... 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双务合同选择权对于摆脱不利于债务人财产的沉重合同,达到破产程序概括清偿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破产法规范对破产管理人享有的该项权利规定得过于简单,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诸多挑战,不能满足民法典时代下破产实践的需要。应当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前合同相对人履行超过债务人给付部分的债权为普通破产债权;解除合同发生“折衷说”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的标准为“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在约定违约金时应当以实际损失计算违约债权数额且该债权为普通破产债权;债权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仅为实际损失数额;赋予破产管理人转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 待履行双务合同 破产管理选择权 法律后果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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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问题——以所有权保留合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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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春梅 《法制与经济》 2020年第10期62-64,共3页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对未履行合同的自由选择权,即破产管理人可以选择合同的履行或者解除。破产管理人本着对债权人会议负责的基础,以追求破产财产最大化为目的,从而努力实现破产债权人整体债务的清偿。这正是破...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对未履行合同的自由选择权,即破产管理人可以选择合同的履行或者解除。破产管理人本着对债权人会议负责的基础,以追求破产财产最大化为目的,从而努力实现破产债权人整体债务的清偿。这正是破产法赋予管理人选择权利的整体利益考量的基础,但是关于赋予这种解除权的正当性来源何处;是否应该简单地抱着利益最大化目的,以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代价去争取破产企业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当管理人行使权利时,如何看待与民事单行法之间的冲突等问题,现行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并不能真正做到利益平衡,基于破产管理人的使命,其更容易作出对合同相对人不利的决策。文章认为要承认合同的类型具有复杂多样性,不能一昧地使用一种制度来解决所有问题,应当考虑一些特殊合同还具有物权的性质,应对破产管理人的解除权给予合理的限制,这样才能更加符合民商法的公平价值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履行合同 所有保留合同 解除 取回 破产管理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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