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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算法决策规制——以算法“解释权”为中心
被引量: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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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解正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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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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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79-193,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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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算法决策正成为经济与社会体系的一部分,一方面,它创造了显著的社会与经济价值,但另一方面,不公不义的预测或推断会损及个人自主与尊严从而使算法备受质疑。由于算法无法解决自身导致的妨害问题,且算法控制者与数据主体间存在明显的信息或权力不对称,因此,有必要赋予个人一项具体的数据权利——算法“解释权”,以强化其对于己不利的算法决策提出异议的权利,进而促进算法正义、保护个人自主与尊严。不过,利用“解释权”对抗算法妨害虽然必要但并不充分,其在技术上面临可解释性难题,且与商业秘密存在紧张关系。因此,算法决策需要统合规制,需要进一步增强算法决策的社会控制,优化算法应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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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算法决策
算法妨害
解释权
算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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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lgorithmic decision
algorithmic nuisance
right to explanation
algorithmic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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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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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算法侵害责任框架刍议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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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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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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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65-184,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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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信息刑法时代信息犯罪归责与治理模式研究”(项目批准号:18BFX10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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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算法决策的主体多元性、开放性、不透明性、自主性等技术特征给算法侵害归责带来挑战,有必要在检验与拓展传统侵权法与刑法责任框架基础上,结合算法技术特征构建一个层级式的算法责任框架。对于产生具体侵害结果的算法损害归责而言,分别设置因果支配型的责任与非因果支配型的义务型责任。前者是指针对具有理解与控制技术可能性的算法适用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后者是指针对不具有理解与控制技术可能性的算法适用义务型责任,为算法设计者与应用者设置避免算法侵害风险现实化的义务或对用户、社会公众法益的保护义务及相应责任。对算法妨害而言,因无具体权利侵害结果因而不存在结果归责问题,仅需对该算法妨害行为加以禁止,设置相应行政违法行为,或设置类似侵权法的公共妨害甚或刑法.上的抽象危险犯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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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算法侵害
算法妨害
算法损害义
务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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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TP301.6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系统结构]
D923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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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算法社会中的三大法则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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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颖(译)
陈瑶瑶(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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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耶鲁大学法学院
同济大学法学院
上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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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第2期185-200,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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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暨同济大学高水平培育项目“数字经济中算法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22120200360)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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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们正在从互联网时代飞速走向算法社会,这是一个由算法、机器人和人工智能体围绕社会和经济决策组成的社会。阿西莫夫三大定律具有一定的启发性,但仅适用于科幻小说。人类与机器人的关系,犹如布拉格魔像传说中的“拉比和魔像”。在算法社会中,规制的核心问题不是算法,而是使用算法的人,以及允许自己被算法支配的人。我们需要的不是阿西莫夫定律,而是控制和指导人类创造、设计及使用机器人、人工智能体和算法的法则。算法操作者是委托人及终端用户的信息受托人,算法操作者对公众负有责任,算法操作者负有不参与算法妨害的公共义务构成了算法社会中的三大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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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算法社会
信息受托人
算法妨害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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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lgorithmic society
information fiduciaries
algorithmic nuisanc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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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TP18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D912.1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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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失控、黑箱与偏离:算法社会的“算法妨害”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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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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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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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新媒体研究》
2022年第15期1-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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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算法社会围绕算法逻辑组织、运转,普遍使用算法进行决策。基于算法设计、输入数据、输出结果三个过程梳理其中暗藏的“算法妨害”:隐私滥用、责任模糊埋下了“失控”的隐患;不可见的黑箱、深度伪造的内容进一步降低了社会的信任感;“信息茧房”与“群体极化”使得人们的认知、判断与决策发生偏离,变得“扁平化”,加剧的算法歧视与算法偏见,偏离了算法社会促进平等与民主的初衷。看似“客观中立正义”的神话不过是一种乌托邦想象,算法本质上是商业与政治共谋下的一种隐蔽的权力规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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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算法妨害
算法批判
算法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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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2
[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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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算法妨害风险的保险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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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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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保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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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22年第9期27-42,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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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以大数据驱动算法进而辅助或替代人类决策的“算法社会”已经到来。算法存在事前“价值他设”、事中“黑箱”运行、事后责任认定不清等问题,使算法产生的侵权妨害风险成为一种新型风险。算法责任保险是管理此类风险的一条可行路径,即通过有效分散算法妨害风险给算法设计者、算法运营商等主体带来的侵权赔付压力,以实现及时赔偿被侵权人损失、支持我国算法技术鼓励的政策倡导等多重价值目标。在进行算法责任保险机制构建时,应坚持顺应政策导向、把握算法技术发展阶段、承认保险机制的局限性等原则,通过加强保险人对算法妨害风险的识别与控制、明确算法妨害侵权责任认定与归责、算法问责立法等路径具体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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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算法妨害风险
算法责任保险
技术鼓励
算法社会
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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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2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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