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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背景下平台企业利益关系演变研究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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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景一 李昕阳 《经济纵横》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09-115,共7页
新技术、新经济的发展,使平台企业既面临机遇也面临挑战。一方面,平台共享使企业迅猛发展、社会福利持续增进、新技术模式不断涌现、公众以指数级的速度学习,使企业、社会与公众实现利益共享共赢。但另一方面,平台的技术垄断导致企业分... 新技术、新经济的发展,使平台企业既面临机遇也面临挑战。一方面,平台共享使企业迅猛发展、社会福利持续增进、新技术模式不断涌现、公众以指数级的速度学习,使企业、社会与公众实现利益共享共赢。但另一方面,平台的技术垄断导致企业分工方式、生产组织形式和雇佣模式发生偏向平台资本的变化,而平台资本的快速扩张与平台垄断的若隐若现预示着平台企业利益关系显现出从共享到分化的趋势。以劳动过程理论的技术-分工-控制为研究脉络,发现算法垄断、平台分工、“平台-超外包”生产组织形式与二元化雇佣模式是导致平台企业利益关系显现出分化趋势的主要原因。针对平台企业的利益分化问题,在充分发挥平台经济促进经济发展优势的同时,应通过创新监管机制、强化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等举措,避免平台企业利益分配失衡加剧,实现共享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享经济 平台企业 算法垄断 利益关系 利益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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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抑或公开:算法规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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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婕 《理论视野》 CSSCI 2019年第1期66-69,共4页
人工智能时代,算法垄断在合谋定价、征信评级、量刑软件等方面的应用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救济权。发展人工智能不能以财富最大化为目标,而应通过法律设定人工智能行为规范,确保个人相互之间的行为预测。当算法垄断构成对个人基本权利... 人工智能时代,算法垄断在合谋定价、征信评级、量刑软件等方面的应用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救济权。发展人工智能不能以财富最大化为目标,而应通过法律设定人工智能行为规范,确保个人相互之间的行为预测。当算法垄断构成对个人基本权利的胁迫和阻碍自由竞争时,法律应介入干涉。应用到公共服务领域的算法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法律应鼓励企业在算法开发早期公开源代码,以维护公共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垄断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 源代码公开 自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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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驱动型算法解释工具:以默示算法共谋为场景的探索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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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辉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58-71,共14页
以默示算法共谋为代表的算法垄断加剧了法律规制相较于算法科技的滞后性。传统算法解释权主要侧重于对算法施以合同为基础的私权规制,但其对于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保护显得捉襟见肘。双向驱动型算法解释工具是一种脱胎于传统算法解释权... 以默示算法共谋为代表的算法垄断加剧了法律规制相较于算法科技的滞后性。传统算法解释权主要侧重于对算法施以合同为基础的私权规制,但其对于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保护显得捉襟见肘。双向驱动型算法解释工具是一种脱胎于传统算法解释权的新型数据治理工具,具有启动主体上的双向多元特征,能够最大限度调动多元公私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算法合作共治,并将算法解释和算法审查有机结合,开展算法规制和算法救济层面的实质审查。应从双向驱动型算法解释工具的启动主体与解释主体、解释原则与解释标准、解释审查机制的科学构建,以及修改垄断协议相关法律制度等维度,实现双向驱动型算法解释工具更优的数据治理绩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默示算法共谋 算法垄断 算法解释权 双向驱动型算法解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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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中的算法治理:美欧路径差异与中国策略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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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海乐 《国际经贸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7-120,共14页
关于数字经济中的算法治理规则,欧盟与美国形成了当前较为典型的两种立法模式。欧盟由于缺乏具有足够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企业,因而在算法治理中更加倾向于强调权利保护、境内竞争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美国数字经济发达,且美国宪法传... 关于数字经济中的算法治理规则,欧盟与美国形成了当前较为典型的两种立法模式。欧盟由于缺乏具有足够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企业,因而在算法治理中更加倾向于强调权利保护、境内竞争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美国数字经济发达,且美国宪法传统支持互联网言论自由,因而算法治理规则更加倾向于算法保密。以上差异同样体现在美欧对外缔约当中。《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与《美墨加协定》更加强调算法保密与自由竞争,且对政府规制权进行了一系列限制。欧盟FTA缔约当中尤其强调基于竞争秩序的算法治理。我国在数字经济当中的国家利益更加类似于美国,但国内算法治理模式更类似于欧盟。为保证我国算法治理措施合法性不受挑战,我国有必要在投资、服务贸易与政府采购章节谈判时考虑到具有算法治理需求的产业,并将其纳入不符清单;与此同时,CPTPP中“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能够提供我国算法安全、算法向善与算法竞争规制的合法性来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治理 数字经济 算法透明 算法垄断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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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而不谋:算法垄断行为的两级规制路径
5
作者 杨馥源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3年第6期53-55,共3页
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间存在以“意思联络”为关键要素而划分的“特殊、一般”关系,而目前学界不同观点的核心分歧正是:算法垄断行为是否应当以合意为要件。算法已经可以脱离使用者的意志而独自运行,与经营者的主观意愿也无必然... 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间存在以“意思联络”为关键要素而划分的“特殊、一般”关系,而目前学界不同观点的核心分歧正是:算法垄断行为是否应当以合意为要件。算法已经可以脱离使用者的意志而独自运行,与经营者的主观意愿也无必然联系。因此需要充分认识算法垄断行为在数字经济下“共而不谋”的本质特征,构建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基础、以垄断协议为补充的算法垄断行为两级反垄断规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默示共谋 算法垄断 垄断协议 市场支配性地位 意思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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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算法定价中的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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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辉 曹欣 《盛京法律评论》 2021年第2期46-63,共18页
个性化算法定价带来的价格歧视和默示合谋这两个垄断行为是未来数字经济领域中垄断风险的冰山一角。价格歧视可以将消费者剩余转向生产者剩余,默示合谋也可以通过其隐蔽性高效达成垄断协议,整个垄断利润的获得时常不为消费者和反垄断执... 个性化算法定价带来的价格歧视和默示合谋这两个垄断行为是未来数字经济领域中垄断风险的冰山一角。价格歧视可以将消费者剩余转向生产者剩余,默示合谋也可以通过其隐蔽性高效达成垄断协议,整个垄断利润的获得时常不为消费者和反垄断执法部门所感知。不论是价格歧视,还是默示合谋,都已超出了市场规范规制的能力之外。由价格歧视和默示合谋引发的个性化算法定价法律规制问题近年来在学界已有较多讨论,但对于个性化算法定价中的垄断行为及其危害的分析仍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法律规制建立在熟稔个性化算法定价的动态逻辑之上,对垄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逻辑应在方法内容上作进一步阐释,对垄断危害的有效治理需要反垄断法的积极参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定价 算法垄断 默示合谋 价格歧视 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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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算法垄断对外卖骑手的社会地位影响探究
7
作者 许文杰 肖光玉 田放 《全国流通经济》 2022年第22期22-25,共4页
外卖平台通过算法垄断对骑手进行规范,由此产生骑手逆算法行为,间接对骑手的社会地位进行影响。基于对算法垄断对骑手社会地位影响的探究,对算法垄断下如何保护骑手的社会地位作出路径选择。
关键词 算法垄断 社会地位 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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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算法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46
8
作者 殷继国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85-200,共16页
作为一种自动化决策技术,算法既具有促进市场竞争的潜力,又是经营者获得市场力量的重要来源,甚至可能被经营者滥用实施算法垄断行为。算法垄断行为类型多样,除算法共谋、算法个性化定价外,还包括算法自我优待、算法掠夺性定价、算法剥... 作为一种自动化决策技术,算法既具有促进市场竞争的潜力,又是经营者获得市场力量的重要来源,甚至可能被经营者滥用实施算法垄断行为。算法垄断行为类型多样,除算法共谋、算法个性化定价外,还包括算法自我优待、算法掠夺性定价、算法剥削性滥用和算法驱动型经营者集中。作为一种新型垄断行为,算法垄断行为对现行反垄断法理论和制度构成了挑战。为有效规制算法垄断行为,需要构建“市场力量—市场行为—竞争损害”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强化对市场力量和竞争损害的评估;区分垄断行为判断标准与反垄断法立法目标,以竞争损害作为垄断行为定性的根本标准;健全分类综合规制模式,建立以法律规制为主、技术和伦理规制为辅以及反垄断法规制为主、其他法律规制为辅的综合规制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垄断行为 市场力量 竞争损害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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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垄断风险的事前预防:理论证成、实践反思与路径优化 被引量:4
9
作者 闫静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08-118,共11页
数字经济时代,面对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技术性的算法垄断风险,过于倚重事后规制的传统反垄断实施方式呈现出威慑不足、成本较高且救济乏力的功能局限。基于风险控制的现实需求、预防垄断的立法原意、域外经验实践的成果,以及填补事后... 数字经济时代,面对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技术性的算法垄断风险,过于倚重事后规制的传统反垄断实施方式呈现出威慑不足、成本较高且救济乏力的功能局限。基于风险控制的现实需求、预防垄断的立法原意、域外经验实践的成果,以及填补事后规制不足的考量,对算法垄断风险施以事前预防具有合理意义。审视当前的反垄断实践,可以发现,算法垄断风险的事前预防流露出了干预节点前置化、调整范围扩大化、实施手段多样化以及作用对象特殊化的倾向,虽有探索创新之价值,但也易于陷入激进预防、过度干预的误区。为框定事前预防的合理边界,应确定以“预防中性观”为内涵的折中改良理念,借助比例原则构画审慎实施思路,同时澄清事前预防的功能补充地位,实现算法垄断风险的理性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垄断风险 事后规制 事前预防 预防中性观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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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甄别及其规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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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晋 蓝澜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3年第1期1-10,共10页
数字平台借由算法实施的垄断协议可以被称之为数字垄断协议。算法除了发挥“信使”作用成为传递竞争信息的辅助工具以达成“算法辅助型”数字垄断协议,深度学习算法还可能代替经营者达成“深度学习型”数字垄断协议。算法在充当“信使... 数字平台借由算法实施的垄断协议可以被称之为数字垄断协议。算法除了发挥“信使”作用成为传递竞争信息的辅助工具以达成“算法辅助型”数字垄断协议,深度学习算法还可能代替经营者达成“深度学习型”数字垄断协议。算法在充当“信使”角色时,仍然能被认定为我国《反垄断法》既有框架中的横向垄断协议,仅在“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这一垄断协议构成要件的证明上面临技术障碍,需要引入技术专家及信息技术进行监测。算法在起到“中心”作用时,应当结合《反垄断法》对数字时代的回应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配套修订的契机,细化帮助达成垄断协议者的规制规则,并弱化“意思联络”这一垄断协议构成要件。对于“深度学习型”数字垄断协议,则需要通过对相关规定进行再造以拓宽反垄断法默示共谋理论的适用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算法辅助型垄断协议 深度学习型垄断协议 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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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共谋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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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哲亮 孙占利 《荆楚学刊》 2023年第2期56-61,共6页
Uber案引发公众对算法共谋垄断的关注,算法共谋垄断的影响及规制逐渐成为讨论热点。算法共谋垄断具有损害市场竞争价值、强化市场主体不平等地位、逃避反垄断法规制等危害,因此,有必要从算法共谋垄断的不同表现形式出发对其予以规制。... Uber案引发公众对算法共谋垄断的关注,算法共谋垄断的影响及规制逐渐成为讨论热点。算法共谋垄断具有损害市场竞争价值、强化市场主体不平等地位、逃避反垄断法规制等危害,因此,有必要从算法共谋垄断的不同表现形式出发对其予以规制。在研究算法共谋垄断各类表现形式的规制理论的基础上,可从理念和模式两个层面出发完善对算法共谋垄断的法律体系规制。规制理念包括反垄断的克制适用、多元联动治理。具体模式则包括构建影响评估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的预防性模式,创新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的协同问责模式,完善共谋协议认定和责任分配的救济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共谋垄断 垄断协议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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