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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 被引量:21
1
作者 薛军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58-67,共10页
传统民法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采取区分式的立法模式。在第三人欺诈情形,排除意思表示人针对善意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在第三人胁迫情形,则赋予意思表示人以无限制的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区分模式忽视对交易安全的保障,造... 传统民法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采取区分式的立法模式。在第三人欺诈情形,排除意思表示人针对善意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在第三人胁迫情形,则赋予意思表示人以无限制的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区分模式忽视对交易安全的保障,造成法律制度内部的冲突。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设立统一规则的模式具有诸多优点,在最近的民法理论中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在未来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中,应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采纳统一的规则模式,承认在无信赖利益保护需求时,被欺诈人与被胁迫人享有撤销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欺诈 第三胁迫 区分模式 统一模式 可撤销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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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欺诈制度的基本构成——以《民法典》第148、149条的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7
2
作者 时明涛 《西部法学评论》 2021年第1期1-13,共13页
民事欺诈是民法的基本制度,其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自由,对贯彻私法自治的基本原理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我国民事欺诈制度历经无效的一元模式、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元模式,最终确立了可撤销的一元模式,但其构成要件还有进一步完善的... 民事欺诈是民法的基本制度,其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自由,对贯彻私法自治的基本原理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我国民事欺诈制度历经无效的一元模式、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元模式,最终确立了可撤销的一元模式,但其构成要件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具体而言,应当确立欺诈的重大性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和违法性要件在欺诈认定中的构成要件地位。在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场合,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理解应视不同的交易场景进行具体判断。在未成年人实施欺诈的场合,应视交易的具体场景和交易内容予以区别对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欺诈 过失欺诈 可撤销 第三欺诈 未成年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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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创设与再发展
3
作者 王洪亮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2-64,共13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1句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责任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法律适用时,要结合《民法典》第500条,并准用《民法典》第509条,承认第三人也应当负有合同前的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的成立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1句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责任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法律适用时,要结合《民法典》第500条,并准用《民法典》第509条,承认第三人也应当负有合同前的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的成立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第三人原则上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在第三人欺诈的情况下,还可能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在刑事追缴、退赔之外也可能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2句的但书规则,排除了非真正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以及侵权责任属性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但在体系上仍保持一定的再发展的可能性,第5条第1句规定的第三欺诈人、胁迫人责任可以类推适用到“引发信赖、影响缔约”的第三人责任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欺诈 第三胁迫 第三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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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理权滥用法理”之滥用 被引量:6
4
作者 王浩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22-135,共14页
近来有关代理权滥用法理的研究多受德国法影响,也因此导致一些未必契合我国代理法的解释论。实际上,违反本人之特定指示或超越内部限制的代理属于越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有关,但无关代理权滥用法理。代理权滥用法理的主战场应为代理人违反... 近来有关代理权滥用法理的研究多受德国法影响,也因此导致一些未必契合我国代理法的解释论。实际上,违反本人之特定指示或超越内部限制的代理属于越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有关,但无关代理权滥用法理。代理权滥用法理的主战场应为代理人违反忠实义务、故意损害本人利益的情形。不过,当代理相对人对此种意义上的代理权滥用非属善意时,是否当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1条之规定,不无疑问。关于代理权滥用的问题,可在区隔代理权范围和内部关系上之义务的前提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9条、第152条之精神,建构一个特别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理权滥用 代理权抽象性 主观滥用 客观滥用 第三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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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中的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判断标准、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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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熙海 贾韶琦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1期73-81,共9页
我国债法没有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情形予以规定,留下立法空白。这里的"第三人"与相对人之间不得具有法律上的特殊关系或是事实上的利益一体关系,同时排除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传统民法对第三人欺诈、胁迫采取区分立法模... 我国债法没有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情形予以规定,留下立法空白。这里的"第三人"与相对人之间不得具有法律上的特殊关系或是事实上的利益一体关系,同时排除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传统民法对第三人欺诈、胁迫采取区分立法模式,即在第三人欺诈情形中,表意人对合同的撤销以相对人知情或应当知情为限;而在第三人胁迫之场合,此撤销可对抗善意相对人。究其实质,系牺牲交易安全以保护静态安全。但根据现代民法理论及市场经济要求,我国应效仿《巴西民法典》,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情形作统一规定:若相对人是善意的,则表意人不得任意撤销合同,以兼顾无辜表意人之意思自治与善意相对人之信赖利益;若相对人是恶意的,责令恶意相对人与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使过错方得到应有之惩戒,受害方得到妥善之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欺诈 第三胁迫 统一模式 区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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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欺诈与民事行为效力瑕疵——来自比较法角度的观察与评析 被引量:3
6
作者 张淳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05年第5期101-106,共6页
能够成为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第三人欺诈将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就这种欺诈而言,法国法认为其不能够成为民事行为效力瑕疵;德国法认为其在对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存在的情形下即能够成为民事行为效力瑕疵;意大利法则认为其... 能够成为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第三人欺诈将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就这种欺诈而言,法国法认为其不能够成为民事行为效力瑕疵;德国法认为其在对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存在的情形下即能够成为民事行为效力瑕疵;意大利法则认为其无论对方当事人是否知道其存在均能够成为民事行为效力瑕疵。我国法对此问题的看法在实际上相同于意大利法,但有关立法中的不合理因素应当予以克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欺诈 民事行为效力瑕疵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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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欺诈法律行为——从欺诈法律行为要件法理分析的角度
7
作者 刘朋 《知识经济》 2008年第12期33-34,共2页
欺诈法律行为是效力瑕疵法律行为的一种,其在法律行为制度理论中占有非常重要位置,对欺诈法律行为研究可以从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两方面进行。本文旨在从欺诈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法理分析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和界定,欺诈法律行为后果制度... 欺诈法律行为是效力瑕疵法律行为的一种,其在法律行为制度理论中占有非常重要位置,对欺诈法律行为研究可以从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两方面进行。本文旨在从欺诈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法理分析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和界定,欺诈法律行为后果制度设计问题不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诈手段 欺诈故意 第三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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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担保借款双重诈骗案件之认定 被引量:2
8
作者 师晓东 《西部法学评论》 2021年第1期14-27,共14页
担保借款双重诈骗案件中“后骗”行为是否以诈骗犯罪论处在实践中和理论界均存在严重分歧。对其定性的关键在于担保权是否有效,进而影响财产损失的认定。有罪说忽视了担保权在财产损失认定中的价值,由此得出的定罪结论不妥。无罪说的优... 担保借款双重诈骗案件中“后骗”行为是否以诈骗犯罪论处在实践中和理论界均存在严重分歧。对其定性的关键在于担保权是否有效,进而影响财产损失的认定。有罪说忽视了担保权在财产损失认定中的价值,由此得出的定罪结论不妥。无罪说的优势在于“有担保则无损失”的认定思路,但是主张担保权一律有效从而没有财产损失,也并非没有疑问。担保权是否有效要结合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判断,《民法典》的颁布也为担保权的效力判断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此类案件中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在构造上并不完全相同,基本可以划分为直线形构造和三角形构造两种。直线形构造案件中,出借人能够善意取得担保权的,行为人的借款行为不成立诈骗犯罪;三角形构造案件适用第三人欺诈理论,出借人当然取得担保权,行为人的借款行为不成立诈骗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损失 担保权 民法典 善意取得 第三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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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订立合同效力认定的应然路径
9
作者 张浩然 《南海法学》 2022年第3期47-57,共11页
从合同当事人间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对第三人胁迫的规定因未完整保护善意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可被识别为法律漏洞。对此,可采取类推适用委托人介入权的相关规范加以填补。表意人应向善意合同相对人披露第三人,善意... 从合同当事人间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对第三人胁迫的规定因未完整保护善意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可被识别为法律漏洞。对此,可采取类推适用委托人介入权的相关规范加以填补。表意人应向善意合同相对人披露第三人,善意合同相对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第三人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因此,第三人欺诈与胁迫订立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的解决仍应坚持以区分模式为基础,只是增设表意人的披露义务与善意合同相对人的介入权,以此实现利益的平衡,这与民法保障私益与意思自治的价值选择相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欺诈 第三胁迫 区分模式 统一模式 应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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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研究
10
作者 汤裕杰 杨颖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25-29,39,共6页
在德国民法中,第三人欺诈属于意思表示错误的范畴,而我国对意思表示错误没有统一规定,两者在处理意思表示错误与第三人欺诈的关系时存在差异。第三人欺诈的目的各不相同,或为了自己的利益,或为了受领人的利益,或是基于其他目的而实施欺... 在德国民法中,第三人欺诈属于意思表示错误的范畴,而我国对意思表示错误没有统一规定,两者在处理意思表示错误与第三人欺诈的关系时存在差异。第三人欺诈的目的各不相同,或为了自己的利益,或为了受领人的利益,或是基于其他目的而实施欺诈,其恶意程度的差异、救济方式的不同将对第三人欺诈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要对第三人欺诈中第三人范围做出一定的限制,代理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利害关系人能否成为第三人值得探讨。以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视角,从理论上研究第三人欺诈合同的效力,并在此基础上理清第三人欺诈制度与重大误解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等的关系,对理论和实务具有指导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错误 第三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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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欺诈民事行为研究 被引量:1
11
作者 涂慧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16-121,共6页
第三人欺诈问题理应适用于所有有相对人的法律行为。这里"第三人"范围要有所限制,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考虑公平性和利益归属基础上加以确定。现行法律框架下,比照我国法律行为中的错误制度无法对受欺诈人提供充分救济。... 第三人欺诈问题理应适用于所有有相对人的法律行为。这里"第三人"范围要有所限制,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考虑公平性和利益归属基础上加以确定。现行法律框架下,比照我国法律行为中的错误制度无法对受欺诈人提供充分救济。未来民法典应借鉴《德国民法典》所采纳的效力模式,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事由情形下,赋予受欺诈人意思表示撤销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欺诈 利益冲突 效力模式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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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第三人欺诈立法的思考
12
作者 赵龙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6期72-76,共5页
对第三人欺诈问题,法、德两国在民法中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德国的规定体现了法律规则设计上的精巧和法律对利益平衡的完美结合,而我国法律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就我国学者的民法典草案意见稿而言,在未来民法典中应该从三个方面完善... 对第三人欺诈问题,法、德两国在民法中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德国的规定体现了法律规则设计上的精巧和法律对利益平衡的完美结合,而我国法律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就我国学者的民法典草案意见稿而言,在未来民法典中应该从三个方面完善第三人欺诈立法:在民法典总则法律行为部分对第三人欺诈作出明确规定;对第三人欺诈是否构成法律行为的瑕疵作出规定;对表意人因第三人欺诈而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欺诈 民法典草案 立法 中国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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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过河拆桥”何以认定——从(2018)最高法院民再360号案件探讨第三人言语欺诈
13
作者 刘雪平 《金融法苑》 2020年第3期155-169,共15页
为应对流动性不足,企业常通过过桥贷款的方式续借银行贷款,然而银行为收回资金,有时会与企业勾结欺诈过桥方资金。(2018)最高法院民再360号即为此种情形。本案中,银行的行为比较复杂,既有积极告知虚假信息,也有消极隐瞒真实信息的情形,... 为应对流动性不足,企业常通过过桥贷款的方式续借银行贷款,然而银行为收回资金,有时会与企业勾结欺诈过桥方资金。(2018)最高法院民再360号即为此种情形。本案中,银行的行为比较复杂,既有积极告知虚假信息,也有消极隐瞒真实信息的情形,然而,最高法院在论证中没有进行细化区分,尽管结论正确,但逻辑严谨性值得商榷。这实际上也是我国现行法对第三人言语欺诈认定不周延导致的司法审判困境。相比之下,美国法和德国法对第三人言语欺诈的认定更加系统全面,值得我们借鉴,并在未来修法中纳入考虑范围,以规范层面的严谨性增强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言语欺诈 故意侵害债权 告知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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