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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环境税立法的再完善——基于法教义学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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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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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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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地方财政研究》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24-29,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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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和现实的需求,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和未来前景。我国环境税立法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其作为一个系统性社会工程,涉及到立法、行政、经济等众多学科和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需要在立法层面做到有法可依。在环境税立法层面,仍然存在可完善的空间,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有助于我们发现并找出环境税立法尚存在的问题。该法的立法宗旨应体现保护环境和税收职能的双重目标。税种名称应遵循法定原则,体现环境保护的内在价值和首要目的,同时表现出税法应有的基本特质。在课税要素中,征税主体需要解决好征税协调机制的问题;纳税主体应体现法的可接受性与可预测性,减少相关责任人的机会成本;征税对象对于排污行为中污染物应当进一步细化;税率应当调节税率构成以实现立法宗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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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税
立法宗旨
税种名称
课税要素
税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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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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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环境税收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探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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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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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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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55-5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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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收入公平分配的财税法促进与保障研究"(11AFX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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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我国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中,对环境税收概念的理解不应过于宽泛,以便对具体的税收内容进行详细的设计。新税种的名称应确定为"环境税",而不宜定为"绿税""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税收的性质应定位为目的税,以突出环境税收立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化解当前环境保护资金短缺的问题。新税种的征收管理机关应明确为国税部门,以保障税款的足额、及时征收;同时,要强调环境保护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协同、配合。环境税应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的环境税收入用于治理跨地区、跨流域污染,地方的环境税收入用于治理区域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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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税收立法
税种名称
法律性质
征收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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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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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深化农业特产税制改革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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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甘士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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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西农村财政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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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农村财政与财务》
2000年第7期33-3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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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以来,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税收中宏观调控功能最强、财政收入潜力最大、最具有生命力的一个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平衡地方财政预算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商品生产的发展,现行农业特产税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亟需进行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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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业特产税
税制改革
税种名称
税种归属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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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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