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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税权平衡论纲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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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丛中笑
翟中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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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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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48-54,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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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才引进项目<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制变革--以财政资源的公平配置为中心>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经济法保障研究>(GD12XFX1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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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收入制度包括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民财产收入,二者相生相克,具有内在的矛盾性和统一性。税收是二者的连结点。通过税收制度,国民财产收入的一部分转化为国家财政收入;通过财政支出制度,国家财政收入用之于民,促进国民财产收入的增长。税收法律关系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从权利的角度来说,是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的关系。财税法的变革应当以人文关怀和对人的终极价值追求为进路,建立以人为本的税权平衡观,即国民税权与国家税权的平衡观,把对国民税权和国家税权平衡互动的研究作为推动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探讨税权入宪、税收法定、税收公平、预算监督机制的建立,探寻中国财税法变革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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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税权
国民税权
税权平衡
以人为本
国家财政收入
国民财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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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ational tax power
the national tax right
tax power balance
the people-oriented
the national finance income
national property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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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3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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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治中国视阈下税权平衡的概念及其价值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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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中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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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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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73-183,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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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税权平衡"的需要是随着税收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国家不仅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表达,更内含着限制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税权的法律意义。税权平衡概念在梳理财政税收中的多重社会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对税权的解构,将经济学意义上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转化成国家税权和纳税人税权、中央税权和地方税权、地方税权和地方纳税人税权、地方税权和地方税权之间法律意义上的、双向的、多元的、平面的、动态的多层次权力(利)义务关系;并通过对国家税权和纳税人税权进行清晰界定和公平界分,防止纳税人税权对国家税权的外侵负效率和国家税权的内耗负效率,实现财税法对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追求;通过为税收法定原则提供正当性的衡量标准,为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提供科学的权力(利)分配逻辑起点,实现公民福祉的增进和国家与社会的发展;通过对税权中双向、多元、平面、互动的权力(利)义务关系进行梳理,厘清税收法律关系各方的权力(利)博弈关系,达致高效的权力平衡、充分的权利平衡、合理的利益平衡,消除税收法治之路上的诸多障碍。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权平衡对法治中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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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税权
纳税人税权
税权平衡
法治
财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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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tate taxation
tax right
tax balance
tule by law
financial and tax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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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3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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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现行税务诉讼“双重前置”制度之审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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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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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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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3期39-45,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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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对纳税争议诉讼所设置的"双重前置"制度一直是理论界的争议焦点。部分学者认为双重前置缺乏目的正当性、程序妥当性和必要性以及结果合比例性,因此应予以删除。经理论分析及实践调研,"双重前置"制度较好地贯彻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在现实税收征管环境下,可以更好地实现国家税权与纳税主体权利的平衡。当然,结合争议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必要对税务诉讼"双重前置"制度从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强化税务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和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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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双重前置
立法宗旨
税权平衡
比例原则
制度优化
税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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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ual front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balance between right and power
proportion principle
system optimization
the current tax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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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42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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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的解释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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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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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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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论坛》
2021年第2期199-213,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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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的适用离不开税法解释,该条款目前面临三大解释困境:一是避税行为认定标准不唯一,双重标准直接致使税收法定与实质课税在解释上分道扬镳;二是行政机关的垄断性解释偏重于"国库主义",加剧了纳税人税权与国家税权之间的紧张关系;三是解释失当极易引发权力扩张。在借鉴域外税法解释经验及我国解释惯例的基础上,应作如下回应:实质课税统合于税收法定之中,避税标准应遵从"客观优先+主观排除"的适用次序;行政解释权有其合理性,应以税权平衡作为一种新的解释立场浸润制度运行;防范解释权扩张需从谦抑性原则之恪守和税收权力限缩两个层面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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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反避税条款
税法解释
税权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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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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