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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税收预约裁定的法律性质及可诉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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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凌畅
许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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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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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税务与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67-7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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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AFX01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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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前的研究普遍认为税收预约裁定不具有可诉性,这实际上是未深入行政法内部对预约裁定的法律性质进行挖掘的结果。税收预约裁定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行政解释为中心的行政允诺行为",如纳税人满足裁定约定事项但税务机关却拒绝履行裁定的,此时税务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具有可诉性。对于预约裁定可诉性的论证,不能仅仅参照现行行政诉讼体系下的"行政允诺"概念,还须从其信赖保护功能及行政契约属性两方面进行分析。预约裁定诉讼的司法审查分为法律审和事实审,判决类型上则有履行判决、确认判决以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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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收预约裁定
行政解释
行政允诺
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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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adjudication of tax reservation
administrative interpretation
administrative promise
justif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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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0.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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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税收预约裁定制度之救济程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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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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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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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老字号品牌营销》
2020年第5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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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自2015年《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引入税收预约裁定制度以来,学界上关于预约裁定制度的研讨愈发热烈,在实践层面亦如泉水喷涌之势,并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在税收财政体制改革大背景之下,裁定制度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略显单薄,其中可探讨的问题之处仍有很大空间。裁定制度的引用是为了提升税法的明确性,落实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但在实践中,税务行政机关由于裁量权等执法力度的把握不均衡,易侵害纳税人平等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权益,而基于我国税收体系中传统的"双重前置"救济途径无法使纳税人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济。尽管预约裁定制度条文中已提到纳税人对于遵从裁定而出现未缴少缴税款,可以免除纳税责任,但并未细化救济内容。救济程序的设计体现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因此针对目前的税收征管体系,结合我国的税收现代化治理目标,预约裁定制度应分为情况讨论,将税收和解与税收前置程序相结合,切实保障纳税人之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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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收预约裁定制度
性质
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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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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