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私法实现路径 被引量:20
1
作者 郭志京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21-142,共22页
宪法上国家所有的本质是全民所有,规范功能和价值目标的多元性决定了其实现路径的多样性。国家所有与国家所有权并非一体两面的逻辑关系,二者需要通过“国家所有的法律实现机制”这一桥梁被连接起来。传统私法所有权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 宪法上国家所有的本质是全民所有,规范功能和价值目标的多元性决定了其实现路径的多样性。国家所有与国家所有权并非一体两面的逻辑关系,二者需要通过“国家所有的法律实现机制”这一桥梁被连接起来。传统私法所有权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的出现,是国家所有选择市场化实现方式的结果。国家所有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国家所有权的特殊性,国家所有实现路径的多样性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多元化,私法内外均不存在特殊的国家所有权。确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根本目的是利用既有的私权交易机制实现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之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以国家所有权为核心的私法实现路径中的所有权应当坚持客体范围最小、实质规则统一、形式表达二元化的原则。私法主要通过自然资源特定化和权利化的方式实现从宪法上的国家所有到私法上的国家所有权的转化。《民法典》并未确立特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私法路径的实现有赖于自然资源特别法关于使用权的构建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 全民所有 私法路径
原文传递
土地公有制对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底线规制 被引量:9
2
作者 张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00-113,共14页
将物权法作为相关改革的法律底线,根据"物权平等保护"等私法原则,得出国有与集体建设用地的同等性结论的推导,不具有真正的底线意义。维护土地增值收益初次分配社会共享、坚持以耕者有其田为目的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 将物权法作为相关改革的法律底线,根据"物权平等保护"等私法原则,得出国有与集体建设用地的同等性结论的推导,不具有真正的底线意义。维护土地增值收益初次分配社会共享、坚持以耕者有其田为目的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宪法为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设定的底线。土地全民所有与农民集体所有具有迥然不同的,实现土地利益公共分享的制度功能。不存在私法视阈中,土地的国家所有权与农民集体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概然性、无条件地"平等""同权"对待的正当性。应确保集体土地"征收—出让"利用模式与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私法路径之间的主辅关系。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目的只能是与农业发展直接相关的第二、三产业项目。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随意整合农村土地配置,侵害各类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公有制 市场 私法路径 宪法规制
原文传递
数字时代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社会法进路
3
作者 战东升 《地方立法研究》 2024年第4期88-102,共15页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劳动者隐私权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的风险日益增大。由于当前我国劳动立法缺乏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性规定,致使劳动者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往往只能采取私法路径寻求救济。然而,基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劳动者隐私权的私法保...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劳动者隐私权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的风险日益增大。由于当前我国劳动立法缺乏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性规定,致使劳动者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往往只能采取私法路径寻求救济。然而,基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劳动者隐私权的私法保护面临知情同意规则无法发挥作用、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事后救济不充分等局限。社会法具有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侧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拥有独特的调整方式等特征,能够克服私法保护路径的局限,为劳动者隐私权提供更加周全的保护。基于此,建议向社会法保护路径进行转变:在立法层面,当前可以通过修改《劳动合同法》,未来还可以通过制定“劳动基准法”、编纂劳动法典,实现对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相关规定的系统性构建;在具体举措上,可通过限制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优化侵权行为认定机制、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救济等,最终实现对劳动者隐私权的充分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时代 劳动者 隐私权 私法路径 社会法路径
下载PDF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保护路径探究 被引量:2
4
作者 黄月婷 《兵团党校学报》 2019年第2期99-103,共5页
个人信息未经同意即被采用甚至滥用的情况频繁发生。自然人个人信息权本应被互联网巨头企业从源头上展开主动保护,如今却成为众矢之的。个人信息成为大数据时代最具潜力的整合与挖掘对象,而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正是21世纪法治发展的... 个人信息未经同意即被采用甚至滥用的情况频繁发生。自然人个人信息权本应被互联网巨头企业从源头上展开主动保护,如今却成为众矢之的。个人信息成为大数据时代最具潜力的整合与挖掘对象,而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正是21世纪法治发展的重要领域。现有部门法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无法涵盖数据处理的技术性。由此提出,统筹推进以国家网信办为核心领导主体、地方各级网信办分级指导,相关行政机关"合规"审查,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为补充,企业行业自律为兜底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综合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信息权 私法路径 公法路径 国家网信办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