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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决议行为的性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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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文卿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第3期30-37,共8页
在私法理论体系下,决议行为是典型的团体法行为,法律行为是传统的个人法行为,决议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行为,而是独立的私法权力行为。团体法的本质是权力属性,团体法是关于私法主体之间的纵向关系,纵向关系是统治与服从的关系,在私法领域... 在私法理论体系下,决议行为是典型的团体法行为,法律行为是传统的个人法行为,决议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行为,而是独立的私法权力行为。团体法的本质是权力属性,团体法是关于私法主体之间的纵向关系,纵向关系是统治与服从的关系,在私法领域准确说应是决断与服从关系,团体意思形成的决断及个体意思对团体意思的服从本质上即权力关系。决议行为是团体意思决断的方式之一,意思决断与意思表示的区别也即决议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决议行为成立之时仅为团体意思的形成与决定之时,意思决断仅是团体的一个内部行为,与对外意思表示相区分,其效力仅能约束内部的团体成员及团体工作人员,不直接对团体外部相对人产生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行为 团体法 私法权力 团体意思 意思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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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行业协会成员管理权的性质定位——以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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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韬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1期26-30,47,共6页
在我国,一部分行业协会由于法律规定了潜在成员的强制加入而成为强制性行业协会。在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框架之下,此类行业协会所享有的成员管理权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与一般社团组织权力作出区分,而是被笼统定位于私法权力,并因此... 在我国,一部分行业协会由于法律规定了潜在成员的强制加入而成为强制性行业协会。在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框架之下,此类行业协会所享有的成员管理权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与一般社团组织权力作出区分,而是被笼统定位于私法权力,并因此在实践中面临困境。实际上,在对强制性行业协会成员管理权的性质定位的路径中,存在着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力的双向展开的可能,并在实质-形式的关联中实现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的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性行业协会 管理权 公法权力 私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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