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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指导性案例退出机制的类型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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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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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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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第2期61-67,81,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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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景下的案例指导研究”(19VHJ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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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指导性案例的退出是指导性案例运作机制的重要一环,可以及时清理更新案例指导制度的组成部分,使案例指导制度源源不断地发挥着恰当的指导作用。在制度层面,指导性案例的退出包括与新的法律规范冲突时的废止、被新的指导性案例取代时的废止;在实践层面,是指个案中的不援引或规避适用。前者是一种硬性退出机制,运作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权力维护法律体制的和谐性和合理性,“硬性”在于其退出具有法理上的强制性和退出效果的强硬彻底;后者是一种柔性退出机制,即个案临时退出机制,运作基础是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案件特殊性和社会现状进行回应,“柔性”主要是强调对于是否退出适用的“可选择性”和退出效果的“个案性”“临时性”。而退出机制的不当运用会冲击案例指导制度的稳定性,因此明确类案认定标准、细化不同类型退出机制启动主体的附带说明义务、设置多元监督机制等措施,可以使指导性案例的退出具备严格的限制和充分的理由,避免恣意退出冲击案例指导制度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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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硬性退出机制
柔性退出机制
附带说明义务
多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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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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