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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可以充当中国地方税主体税种吗?——兼论房地产税多重职能的定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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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生发 《西部论坛》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78-85,共8页
通常认为,缩小财富分配差距、充当地方税主体税种、平抑房价是房地产税被赋予的职能。利用CHNS家户调查微观数据估算不同税率水平下房地产税的收入规模,结果表明现有税率下房地产税收入规模无力充当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采用2004—2013... 通常认为,缩小财富分配差距、充当地方税主体税种、平抑房价是房地产税被赋予的职能。利用CHNS家户调查微观数据估算不同税率水平下房地产税的收入规模,结果表明现有税率下房地产税收入规模无力充当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采用2004—2013年全国省级面板数据的GMM回归结果显示,地方政府房地产税收收入的提高不会抑制房价,反而将会促使地方政府从"经营企业"向"经营城市"转变,通过大力发展房地产业来获取更多的财政利益。因此,房地产税无论是在现实规模充分性上还是在逻辑合理性上都无法成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缩小财富分配差距的公平职能才是其唯一的核心职能。因此,应构建征收偏向于高收入群体和高档住宅的房地产税制,并控制房地产税在地方税中所占的比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地产税 主体税种 地方税 地方政府行为 经营城市 公平职能 矫正职能 财政职能 房地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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