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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场域中被羁押者通信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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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剑鸣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3-13,共11页
建构看守所场域中被羁押者与外界通信的审查标准是推动被羁押者通信权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必要条件。该审查标准建构需要考虑现行规范及对其具有重大影响的内在约束因素,它由实质性标准、操作性标准、形式性标准三部分构成。实质性标准为... 建构看守所场域中被羁押者与外界通信的审查标准是推动被羁押者通信权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必要条件。该审查标准建构需要考虑现行规范及对其具有重大影响的内在约束因素,它由实质性标准、操作性标准、形式性标准三部分构成。实质性标准为被羁押者与外界通信的内容应依双方的法律关系确定。操作性标准厘定了审查通信需要把握案件事实,妨碍侦查、起诉、审判,通信对象与通信禁止对象竞合的行动选择,通信的审查频率,看守所安全等内容。形式性标准明确了辩护律师向被羁押者发出的信件采用“拆而不阅”并抖动的方式,被羁押者向辩护律师发出的信件采用拆阅且仅审查是否妨碍看守所安全的内容;被羁押者与一般辩护人、近亲属、有信誉的朋友、一般亲属的通信采用拆阅的审查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看守所场域 被羁押者 通信审查 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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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控制:看守所场域中通信权制度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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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剑鸣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111-117,共7页
看守所场域中的被羁押者与相对人的通信权,包括通信主体、通信的审批程序、通信的审查限制和时间限制。看守所场域中被羁押者通信权的制度设计反映了最低限度信息沟通、控方利益优先和充满不确定因素的面相。在当代视野中,看守所场域中... 看守所场域中的被羁押者与相对人的通信权,包括通信主体、通信的审批程序、通信的审查限制和时间限制。看守所场域中被羁押者通信权的制度设计反映了最低限度信息沟通、控方利益优先和充满不确定因素的面相。在当代视野中,看守所场域中通信制度存在未能适应社会变迁的需求、未能反映诉讼模式演变的需求、部分不适应法律规范的内在精神、不利于厘清各方的行动边界的局限,其演变方向可能是人权保障加强、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多重利益的协调推进和规范内容的进一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看守所场域 通信制度 价值取向 信息控制 演变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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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辩护律师和被羁押者通信的制度选择——以场域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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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剑鸣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186-208,共23页
辩护律师和被羁押者在看守所场域中的通信制度选择应当兼顾辩护律师和被羁押者针对控诉进行信息沟通的利益、看守所安全及其内部管理秩序的需要、案件办理机关推进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需要。看守所场域中辩护律师和被羁押者通信制度应当... 辩护律师和被羁押者在看守所场域中的通信制度选择应当兼顾辩护律师和被羁押者针对控诉进行信息沟通的利益、看守所安全及其内部管理秩序的需要、案件办理机关推进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需要。看守所场域中辩护律师和被羁押者通信制度应当包含辩护律师和被羁押者通信的范围、看守所审查和检查辩护律师和被羁押者通信的范围和方式,以及案件办理机关基于推进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对辩护律师和被羁押者的通信检查的范围和方式。辩护律师和被羁押者的通信应当仅限于针对刑事指控进行辩护的内容,看守所基于自身安全和管理秩序的需要对被羁押者寄给辩护律师的信件进行审查、而对辩护律师寄给被羁押者的信件采取“拆而不阅”的原则;案件办理机关没有委托或者通知看守所审查、检查辩护律师和被羁押者之间通信的,看守所仅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危害看守所自身安全或者看守所管理秩序的内容、是否存在超越针对控诉进行辩护的内容,不应当检查其通信内容中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对于不存在禁止信息沟通的,看守所应当选择最为快捷的方式将信件交邮或者转交给被羁押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平衡 看守所场域 辩护律师 被羁押者 通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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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场域中的民商事通信制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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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剑鸣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25-31,共7页
我国现行制度中未确定被羁押者及其权利义务相对一方的民商事通信制度。设立看守所场域中的民商事通信制度,符合宪法和民商事法律制度确定的权利保护内容,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双方的民商事权利。该制度设立的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制度中未确定被羁押者及其权利义务相对一方的民商事通信制度。设立看守所场域中的民商事通信制度,符合宪法和民商事法律制度确定的权利保护内容,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双方的民商事权利。该制度设立的基本原则是帕累托占优原则、多种利益协调原则、可行原则。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包含时空状态下通信的发起至通信结束的全部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看守所场域民商事通信制度 被羁押人权利保障 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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