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航
期刊开放获取
cqvip
退出
期刊文献
+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检索
高级检索
期刊导航
共找到
2
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显示方式:
文摘
详细
列表
相关度排序
被引量排序
时效性排序
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刑事违法性之评估
被引量:
42
1
作者
孙万怀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38-149,共12页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状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只意味着对结果危险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行为实质危险的否定。误解的起源在于司法解释观从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形式犯的立场退却。从违法相对性理论来看,刑法中的实质...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状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只意味着对结果危险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行为实质危险的否定。误解的起源在于司法解释观从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形式犯的立场退却。从违法相对性理论来看,刑法中的实质危害性在定罪时必须要考虑,因为前置法基于其管制范围以及处罚手段的特殊性,往往更注重违法的形式性。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其必然不能回避实质危害性,实质危害性成为违法性判断独立于前置法的重要依据。在生产、销售假药的认定中,对于法律的遵循和解读应当以满足生存需要为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罪
相对
违法性
实质危害
报应
原文传递
法定犯的扩张与适用的限缩——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改为例
被引量:
9
2
作者
孙万怀
孙韶逸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69-78,共10页
刑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特征体现为积极主义的立法趋势,入罪门槛降低以及法益性模糊,由此造成法定犯的不断扩张。生产、销售假药罪成为"修改之最"(修改频率),反映了立法者从最初对法定犯的认识错误到最终的自我修复,即从最初的定...
刑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特征体现为积极主义的立法趋势,入罪门槛降低以及法益性模糊,由此造成法定犯的不断扩张。生产、销售假药罪成为"修改之最"(修改频率),反映了立法者从最初对法定犯的认识错误到最终的自我修复,即从最初的定罪不断提前直至与行政罚高度竞合,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完成符合刑法理性的复归,回到了相对积极主义的限缩适用的思路。该罪应该被确定为实质犯,假药是指《药品管理法》中的实质上假药的部分,体现了对不纯正法定犯的认同,从而证明了刑法规范追求的不是一个简单的对数量和情节的叠加,而是行为本身危险的存在,而这种危险又可以体现为刑法对相对违法性的追求。落实到法定犯的认定,即使承认法益侵害理论,在认定时也必须叠加个人法益,否则行为不应该进入刑法评价的视野。由此,对于积极主义的立法观也应一分为二看待,立法的"积极主义"是一个中性概念,满足刑法立法的道德诉求才是刑法规范合理性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
限缩
相对
违法性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刑事违法性之评估
被引量:
42
1
作者
孙万怀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38-149,共12页
文摘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状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只意味着对结果危险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行为实质危险的否定。误解的起源在于司法解释观从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形式犯的立场退却。从违法相对性理论来看,刑法中的实质危害性在定罪时必须要考虑,因为前置法基于其管制范围以及处罚手段的特殊性,往往更注重违法的形式性。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其必然不能回避实质危害性,实质危害性成为违法性判断独立于前置法的重要依据。在生产、销售假药的认定中,对于法律的遵循和解读应当以满足生存需要为前提。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罪
相对
违法性
实质危害
报应
Keywords
the Production and Sale of Counterfeit Drugs Crime
Relative Illegality
Substantial Damage
Retribution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法定犯的扩张与适用的限缩——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改为例
被引量:
9
2
作者
孙万怀
孙韶逸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69-78,共10页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法治研究”(项目编号:20&ZD198)子课题“民营企业刑事风险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刑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特征体现为积极主义的立法趋势,入罪门槛降低以及法益性模糊,由此造成法定犯的不断扩张。生产、销售假药罪成为"修改之最"(修改频率),反映了立法者从最初对法定犯的认识错误到最终的自我修复,即从最初的定罪不断提前直至与行政罚高度竞合,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完成符合刑法理性的复归,回到了相对积极主义的限缩适用的思路。该罪应该被确定为实质犯,假药是指《药品管理法》中的实质上假药的部分,体现了对不纯正法定犯的认同,从而证明了刑法规范追求的不是一个简单的对数量和情节的叠加,而是行为本身危险的存在,而这种危险又可以体现为刑法对相对违法性的追求。落实到法定犯的认定,即使承认法益侵害理论,在认定时也必须叠加个人法益,否则行为不应该进入刑法评价的视野。由此,对于积极主义的立法观也应一分为二看待,立法的"积极主义"是一个中性概念,满足刑法立法的道德诉求才是刑法规范合理性的依据。
关键词
法定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
限缩
相对
违法性
Keywords
statutory offense
Crime of Producing and Selling Counterfeit Drugs
limitation
relative illegality
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刑事违法性之评估
孙万怀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
42
原文传递
2
法定犯的扩张与适用的限缩——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改为例
孙万怀
孙韶逸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9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页
确定
用户登录
登录
IP登录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