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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二维码取财案的认定分歧与正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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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晚榆 《西部学刊》 2024年第1期66-69,共4页
以偷换二维码取财案为例,梳理出实务界与理论界关于该案的定性主要存在着诈骗说与盗窃说的分歧,具体争议焦点体现在被害人、行为对象、实行行为等的认定上。从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财产的角度认定被害人为顾客,在批判规范占有的基础上认定... 以偷换二维码取财案为例,梳理出实务界与理论界关于该案的定性主要存在着诈骗说与盗窃说的分歧,具体争议焦点体现在被害人、行为对象、实行行为等的认定上。从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财产的角度认定被害人为顾客,在批判规范占有的基础上认定行为对象是顾客占有的钱款,偷换二维码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顾客的支付行为是客观阶层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利用了顾客的支付行为,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偷换二维码 诈骗 盗窃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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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秀《庄子注》别本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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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圣平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69-74,共6页
向秀、郭象两家《庄子注》的关系问题是学界讨论的一个焦点。向注别本的存在与否可以成为解决此问题的一个关键。从史料比较和逻辑分析的结果看,向注别本是极有可能存在的。在向、郭两家《庄子注》的关系上,所谓“述广”说和“盗窃”说... 向秀、郭象两家《庄子注》的关系问题是学界讨论的一个焦点。向注别本的存在与否可以成为解决此问题的一个关键。从史料比较和逻辑分析的结果看,向注别本是极有可能存在的。在向、郭两家《庄子注》的关系上,所谓“述广”说和“盗窃”说是能够并存的,我们应把今本《庄子注》视为向、郭两人共同的作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庄子注》 述广 盗窃 向注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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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要素分析”回归“类型考察”:为“秘密窃取说”辩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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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亚可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28-140,共13页
关于“盗窃行为是否具有秘密性”这一问题,“公开盗窃说”与“秘密窃取说”的理论争鸣持续多年而未平息。寻根溯源,上述理论未达成共识的原因在于:对盗窃行为进行界定时,“公开盗窃说”遵循了“从部分到整体”的要素分析思维方式,“秘... 关于“盗窃行为是否具有秘密性”这一问题,“公开盗窃说”与“秘密窃取说”的理论争鸣持续多年而未平息。寻根溯源,上述理论未达成共识的原因在于:对盗窃行为进行界定时,“公开盗窃说”遵循了“从部分到整体”的要素分析思维方式,“秘密窃取说”则遵循了“从整体到部分”的类型考察思维方式。以盗窃罪的立法机理为评价标准,“秘密窃取说”遵循的类型考察思维方式可谓盗窃罪的类型化立法机理在刑法理论上的延续。同时,取财行为秘密与否,是对盗窃罪与抢夺罪“同质分立”的类型分类标准做出的正确把握。这表明“秘密窃取说”是应予坚持的刑法教义学理论。引申考察,“秘密窃取说”遵循的类型考察思维方式、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理,对于深化犯罪构成理论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即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理有助于正确理解犯罪主客观要素的相互依存关系,以类型为指导观念则为行为无价值二元论提供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秘密窃取 公开盗窃 类型考察 要素分析 类型化立法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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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区分的学说争议、事实分析与法律判断——从“公开盗窃说”出发的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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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玲玲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1期112-123,共12页
通说认为盗窃罪具有"秘密性",而"公开盗窃说"认为盗窃罪是公开、平和取得他人财物。"公开盗窃说"不但影响盗窃罪的构成认定,"盗""抢"区分也要重新界分。针对盗抢区分的学说争议、事... 通说认为盗窃罪具有"秘密性",而"公开盗窃说"认为盗窃罪是公开、平和取得他人财物。"公开盗窃说"不但影响盗窃罪的构成认定,"盗""抢"区分也要重新界分。针对盗抢区分的学说争议、事实分析与法律判断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公开盗窃说"使盗窃罪的适用范围宽泛扩张,尤其在新类型案件的处理中表现明显。从方法论的角度,以扩张适用的方式来处理特殊情形的案件传导了"法律不确定性"和刑法扩张的危险信号,应慎重对待。"公开盗窃说"以"对物暴力""对人暴力"的简单界分,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财产犯罪的罪名设定与体系安排,无法发挥犯罪认定与罪名区分的功能。"对物暴力"不属于规范评价的内容,"盗""抢"区分的依据是本国刑法的罪名设定与体系安排,前提是案件事实的综合分析,目标是对行为危害性的充分评价,内容是"对人暴力"可能性的规范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盗窃 盗窃 抢夺罪 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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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盗窃说”之否定——以刑法基本立场为中心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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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忠愿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3期22-37,共16页
“公开盗窃说”实际上以客观不法论作为理论基础,这一基本立场存在缺陷.基于主观不法论,在判断盗窃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过程中,应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坚持两点论,就是既要重视客观要素,又要强调主观要素;坚持重点论,亦即应当着重... “公开盗窃说”实际上以客观不法论作为理论基础,这一基本立场存在缺陷.基于主观不法论,在判断盗窃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过程中,应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坚持两点论,就是既要重视客观要素,又要强调主观要素;坚持重点论,亦即应当着重把握主观要素,突出其主导作用.由此,在刑事实体法中,采取“先主观,后客观”的判断顺序,能够使得盗窃行为的性质得到合理的说明.而被他人发觉并非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不属于盗窃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此外,“公开盗窃说”对盗窃概念的定义存在用抽象偷换具体、用共性代替个性之弊病,不能展现出盗窃罪的特殊本质.其脱逸了盗窃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使得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处罚边界不甚明晰.“公开盗窃说”的底层逻辑实际上是倚重裁判规范,过度重视裁判功能的发挥,轻视了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属性.故而,“公开盗窃说”不足为取,仍应坚持“秘密窃取”这一通说之见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盗窃 秘密窃取 主观不法论 规范保护目的 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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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和抢夺说:抢夺罪的新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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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忠愿 《刑法论丛》 2022年第4期361-394,共34页
在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问题上,刑法理论上呈现出对公开盗窃说批判有余而对抢夺罪建构不足的现状.鉴于公开盗窃说失之偏颇,其支持者在该说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造,进而形成了公开盗窃修正说与公开盗窃缓和说两种观点.但不... 在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问题上,刑法理论上呈现出对公开盗窃说批判有余而对抢夺罪建构不足的现状.鉴于公开盗窃说失之偏颇,其支持者在该说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造,进而形成了公开盗窃修正说与公开盗窃缓和说两种观点.但不论是公开盗窃说本身,抑或对其改造后的两种观点,皆需要进行深刻的检讨.此外,抢夺罪通说也不无疑问,仍需反思.本文认为,应立足于我国财产犯罪的罪名体系,结合社会发展现状与司法实践的理性等本土资源,提倡缓和抢夺说.该说中的"缓和",主要是对公开盗窃的诸种观点以及抢夺罪通说关于抢夺罪界定之缓和,其具体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手段之缓和,无须乘人不备与非平和性;占有之缓和,无须被害人或管理人紧密占有财物;结果之缓和,无须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对象之缓和,无须有体物;场所之缓和,无须物理空间.据此,缓和抢夺说可谓是处在财产犯罪教义学与网络犯罪教义学的交汇点上,试图实现抢夺罪由传统到现代的理论转换,重塑抢夺罪的规范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盗窃 缓和抢夺 刑法教义学 网络时代
原文传递
再论盗窃罪的秘密性——基于责任主义的规范诠释
7
作者 江淑娟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101-107,共7页
取得型的财产犯罪,取得方式可表现为公开—秘密,或表现为暴力—非暴力,在公开—非暴力取得方式下,我国通说即秘密窃取说认为成立抢夺罪,平和窃取说主张成立盗窃罪。盗窃罪之秘密性乃行为的秘密性,秘密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行为人具... 取得型的财产犯罪,取得方式可表现为公开—秘密,或表现为暴力—非暴力,在公开—非暴力取得方式下,我国通说即秘密窃取说认为成立抢夺罪,平和窃取说主张成立盗窃罪。盗窃罪之秘密性乃行为的秘密性,秘密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行为人具备主观上的秘密性与行为方式的秘密性,而被害人只是秘密性的行为对象。当秘密性在行为对象之处发生变化时,基于责任主义的要求和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坚守,并不必然影响到对行为秘密性的整体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 秘密性 公开盗窃 秘密窃取 责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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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开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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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若溪 陈兰兰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237-238,共2页
根据我国刑法传统理论,"秘密性"与"手段平和性"是界定盗窃罪的显著特征,然而,近年来有很多学者提出了"公开盗窃"观点,该观点的出现与传统理论将盗窃罪限定于"秘密性"产生了冲击,引起了理论界... 根据我国刑法传统理论,"秘密性"与"手段平和性"是界定盗窃罪的显著特征,然而,近年来有很多学者提出了"公开盗窃"观点,该观点的出现与传统理论将盗窃罪限定于"秘密性"产生了冲击,引起了理论界与司法实践界的热烈讨论。对于该问题,应继续坚持传统的"抢夺说",行为人之行为的"秘密性"是认定其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必要条件,如主客观均缺失"秘密性"则不构成盗窃罪而是他罪,故通过"平和手段公然取财"的行为如被定性为盗窃实属不妥。因此,以"平和手段公然取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而不是盗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盗窃 平和手段 公然 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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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封缄物的刑法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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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玉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9年第3期108-115,共8页
刑法语境下的封缄物具有区别于一般包装物的封闭特性,其目的在于阻隔他人对内容物的支配控制。故在封缄物的占有归属问题上,应考量刑法占有的特殊性,根据刑法上占有的事实及法律的支配排他性本质特征,结合占有的事实和占有的意思综合确... 刑法语境下的封缄物具有区别于一般包装物的封闭特性,其目的在于阻隔他人对内容物的支配控制。故在封缄物的占有归属问题上,应考量刑法占有的特殊性,根据刑法上占有的事实及法律的支配排他性本质特征,结合占有的事实和占有的意思综合确定占有处分权人。考虑到委托者采用的加封手段以及体现在主观上的对受托者接触支配封缄物内部财物的排斥意图,对封缄物的占有归属应采取区别说,即封缄物整体由受托者占有,而封缄内容物由委托者占有。因此,秉持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私取封缄物的行为定性需区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非法占有封缄物整体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另一种,即私取内容物的行为则成立盗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封缄物 盗窃 侵占罪 区别 刑法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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