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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与实证 被引量:8
1
作者 张建 夏凤英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12年第4期100-104,126,共6页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只有进入法律关系的轨道才能得到有效实施。主体的确定是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前提,环境行为的性质、产权及环境权利义务等是其确立的重要考量因素。不承担提供公共环境服务义务的社会主体,在产权明晰...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只有进入法律关系的轨道才能得到有效实施。主体的确定是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前提,环境行为的性质、产权及环境权利义务等是其确立的重要考量因素。不承担提供公共环境服务义务的社会主体,在产权明晰基础上从事的具有外部影响的环境行为,增益的提供者与接受者是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直接主体;而在产权不明基础上发生的具有外部影响的环境行为中,国家是恒定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补偿 公民环境权 生态补偿法关系 付偿主体 受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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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补偿法律界定 被引量:7
2
作者 杨利雅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108-112,共5页
经济的低迷,生态的破坏是资源枯竭型城市面临的两大困境,构建全面的生态补偿机制成了其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现行的资源利用及环境保护制度不能满足资源枯竭型城市的法律需求。不同类型城市生态补偿的法律界定内涵不尽相同,资源枯... 经济的低迷,生态的破坏是资源枯竭型城市面临的两大困境,构建全面的生态补偿机制成了其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现行的资源利用及环境保护制度不能满足资源枯竭型城市的法律需求。不同类型城市生态补偿的法律界定内涵不尽相同,资源枯竭型城市应当采用广义的界定方式。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是法律制度的事实演绎方式,是将静态的法律制度与动态的社会生活连接的转换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源枯竭型城市 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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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研究 被引量:6
3
作者 任世丹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07-110,共4页
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提供生态产品和服务为主体功能的区域,对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十分重要。构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应从理顺相应的法律关系着手。目前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成立的规范性依据主要是一些法规与规章... 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提供生态产品和服务为主体功能的区域,对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十分重要。构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应从理顺相应的法律关系着手。目前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成立的规范性依据主要是一些法规与规章;而事实依据包括生态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损失、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惠益以及损失与惠益之间的因果关系。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以"区域"为尺度,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恒为区域利益与行为的"代言人"——政府;客体为区域供给的生态产品和服务;主要内容为补偿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按照协议的约定、围绕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持续供给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体功能区划 重点生态功能区 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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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研究 被引量:4
4
作者 任世丹 《生态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152-154,164,共4页
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关系到国家和区域的生态安全,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势在必行。建立我国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应当从理顺相应法律关系着手。文章以区域内开展的行为活动对自然生态及区域内外人群... 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关系到国家和区域的生态安全,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势在必行。建立我国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应当从理顺相应法律关系着手。文章以区域内开展的行为活动对自然生态及区域内外人群造成的影响为逻辑起点,运用系统学分析方法搭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补偿关系模型,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应的法律关系加以判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 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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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河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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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佩 薛汶轩 《传播与版权》 2018年第1期162-163,166,共3页
汾河流域是山西省的重要生命线,汾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关乎山西省的发展。主要从汾河流域生态补偿的角度对汾河流域的发展角度进行分析,从汾河流域生态补偿主体划分标准和主体人员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出汾河流域补偿主体应该明确标准... 汾河流域是山西省的重要生命线,汾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关乎山西省的发展。主要从汾河流域生态补偿的角度对汾河流域的发展角度进行分析,从汾河流域生态补偿主体划分标准和主体人员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出汾河流域补偿主体应该明确标准,丰富人员,以期为汾河流域生态补偿的发展做出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汾河流域 生态补偿法关系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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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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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 《知识经济》 2014年第9期24-25,共2页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只有进入法律关系的轨道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在法的范畴内,应将生态补偿限定于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包括人对环境的直接补偿。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有行为基础的合法性、切实的拘束力、目的的环保...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只有进入法律关系的轨道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在法的范畴内,应将生态补偿限定于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包括人对环境的直接补偿。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有行为基础的合法性、切实的拘束力、目的的环保性、手段及主体的广泛性是等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补偿 生态赔偿 生态补偿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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