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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买卖法中的开放式问题——与德国法及欧盟法相比较
被引量:
5
1
作者
李雨泽(译)
《财经法学》
CSSCI
2021年第3期78-96,共19页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吸收了欧陆法典与普通法的经验,其规定的买卖法即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后者吸收了两大法系的规则,由此显示出中国《民法典》自己的独有特点。就《民法典》规定的具体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而言,仍需...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吸收了欧陆法典与普通法的经验,其规定的买卖法即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后者吸收了两大法系的规则,由此显示出中国《民法典》自己的独有特点。就《民法典》规定的具体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而言,仍需汲取比较法上的有益因素以发展完善自己。以买卖法中的检验义务、瑕疵担保权的顺位以及格式条款控制这三项问题为例,在检验义务范围方面,中国《民法典》制定了比《德国商法典》更为严格的标准,目的是鼓励交易,值得肯定,但前者在具体相关概念的运用上并未给予相应概念以清晰定义,并且也未对公开瑕疵和隐蔽瑕疵予以区分,对此应通过司法解释等予以明确,以为相应规则的准确适用奠定基础;在瑕疵担保权的顺位问题上,中国《民法典》亦未明确规定相应的顺位,而仅规定了权利人救济方式的选择取决于“损害大小”及“合理性”因素的判断,这一表述过于笼统,应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具体化;在格式条款的控制问题上,中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但在合同编有三项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这与《德国民法典》相似,亦可被归入消费者保护的范畴,只是在格式条款的审查方面,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增设相关实例的提议并未被最后通过的《民法典》采纳,由此导致的问题应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被重点关注,但无论如何,意思自治仍占据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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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买卖法
瑕疵
权利
消费者保护
格式条款控制
瑕疵
检验
及
通知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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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对《民法典》中买卖瑕疵检验通知义务规则的审视
2
作者
秦静云
《西部法学评论》
2021年第6期97-109,共13页
基于公平正义之立法追求,确保买卖双方权益之平衡,《民法典》延续规定买卖瑕疵检验通知义务规则,且将其一体适用于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瑕疵检验期、通知期时长方面,混淆检验期和通知期,...
基于公平正义之立法追求,确保买卖双方权益之平衡,《民法典》延续规定买卖瑕疵检验通知义务规则,且将其一体适用于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瑕疵检验期、通知期时长方面,混淆检验期和通知期,并将检验期的标准确定为“及时”而非“合理期限”;第二,在通知失败的法律后果方面,将买受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而非“直接推定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第三,在瑕疵检验通知期内,直接推定瑕疵的存在时点为标的物交付时,未将司法实践中的默认做法上升为明确的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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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买卖
瑕疵
检验
通知
义务
合理性
适用范围
履行标准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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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中国《民法典》买卖法中的开放式问题——与德国法及欧盟法相比较
被引量:
5
1
作者
李雨泽(译)
机构
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
德国帕绍大学法学院
出处
《财经法学》
CSSCI
2021年第3期78-96,共19页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1808310090)资助。
文摘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吸收了欧陆法典与普通法的经验,其规定的买卖法即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后者吸收了两大法系的规则,由此显示出中国《民法典》自己的独有特点。就《民法典》规定的具体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而言,仍需汲取比较法上的有益因素以发展完善自己。以买卖法中的检验义务、瑕疵担保权的顺位以及格式条款控制这三项问题为例,在检验义务范围方面,中国《民法典》制定了比《德国商法典》更为严格的标准,目的是鼓励交易,值得肯定,但前者在具体相关概念的运用上并未给予相应概念以清晰定义,并且也未对公开瑕疵和隐蔽瑕疵予以区分,对此应通过司法解释等予以明确,以为相应规则的准确适用奠定基础;在瑕疵担保权的顺位问题上,中国《民法典》亦未明确规定相应的顺位,而仅规定了权利人救济方式的选择取决于“损害大小”及“合理性”因素的判断,这一表述过于笼统,应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具体化;在格式条款的控制问题上,中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但在合同编有三项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这与《德国民法典》相似,亦可被归入消费者保护的范畴,只是在格式条款的审查方面,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增设相关实例的提议并未被最后通过的《民法典》采纳,由此导致的问题应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被重点关注,但无论如何,意思自治仍占据重要地位。
关键词
买卖法
瑕疵
权利
消费者保护
格式条款控制
瑕疵
检验
及
通知
义务
Keywords
sales law
warranty rights
consumer protection
examination of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duty to inspection and duty to objection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5 [政治法律—法学]
DD913
D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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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对《民法典》中买卖瑕疵检验通知义务规则的审视
2
作者
秦静云
机构
农业农村部党校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中心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1年第6期97-109,共13页
文摘
基于公平正义之立法追求,确保买卖双方权益之平衡,《民法典》延续规定买卖瑕疵检验通知义务规则,且将其一体适用于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瑕疵检验期、通知期时长方面,混淆检验期和通知期,并将检验期的标准确定为“及时”而非“合理期限”;第二,在通知失败的法律后果方面,将买受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而非“直接推定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第三,在瑕疵检验通知期内,直接推定瑕疵的存在时点为标的物交付时,未将司法实践中的默认做法上升为明确的立法规定。
关键词
买卖
瑕疵
检验
通知
义务
合理性
适用范围
履行标准
法律后果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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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中国《民法典》买卖法中的开放式问题——与德国法及欧盟法相比较
李雨泽(译)
《财经法学》
CSSCI
2021
5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对《民法典》中买卖瑕疵检验通知义务规则的审视
秦静云
《西部法学评论》
2021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已选择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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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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