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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物流领域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适用——兼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2条
被引量:
2
1
作者
周江
郝志鹏
《法治论坛》
2021年第4期75-93,共19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条在事实上创设了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新规则,为司法实践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规范指引,但其采用"结果论断式"而非"构成要件式"的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条在事实上创设了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新规则,为司法实践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规范指引,但其采用"结果论断式"而非"构成要件式"的规制模式,未能将善意取得规则与商事留置权制度进行有效的理据衔接,对商事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定,与海运物流领域的行业商事习惯及实践形成的海事司法"惯例"存在部分冲突。鉴于海运物流领域"债""物"要素高效集合与流转的行业特征,以及两大法系、国际公约交融适用的法律特征,建议根据实践需求,参考域外立法规制,在融通商事留置权与善意取得理据逻辑的基础上,把握《海商法》修改契机,确立海运物流领域无关债权下商事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债物二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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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运物流
商事留置权
善意取得
理
据
融通
“债物二分”
原文传递
题名
海运物流领域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适用——兼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2条
被引量:
2
1
作者
周江
郝志鹏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海洋与自然资源法研究所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处
《法治论坛》
2021年第4期75-93,共19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编号:20VHQ010)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条在事实上创设了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新规则,为司法实践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规范指引,但其采用"结果论断式"而非"构成要件式"的规制模式,未能将善意取得规则与商事留置权制度进行有效的理据衔接,对商事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定,与海运物流领域的行业商事习惯及实践形成的海事司法"惯例"存在部分冲突。鉴于海运物流领域"债""物"要素高效集合与流转的行业特征,以及两大法系、国际公约交融适用的法律特征,建议根据实践需求,参考域外立法规制,在融通商事留置权与善意取得理据逻辑的基础上,把握《海商法》修改契机,确立海运物流领域无关债权下商事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债物二分"规则。
关键词
海运物流
商事留置权
善意取得
理
据
融通
“债物二分”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海运物流领域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适用——兼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2条
周江
郝志鹏
《法治论坛》
2021
2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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