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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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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第2期59-62,共4页
原告:陈梅金,女,46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劳动局干部,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林德鑫,男,13岁,福建省莆田市第四中学学生,住址同陈梅金。 法定代理人:陈梅金,林德鑫之母。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万华,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词 挡风玻璃 汽车工业 三菱公司 被上诉人 赔偿纠纷 质检中心 鉴定结论 玻璃强度试验 产品缺陷 莆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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