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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故意说”之提倡与贯彻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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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详 夏萌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1期32-42,111,共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将罪名修订为污染环境罪。法条的修改并没有使该罪的罪过形式得以明确,理论界对于该问题仍存有争议。为实现司法判决的公平,促进环境污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将罪名修订为污染环境罪。法条的修改并没有使该罪的罪过形式得以明确,理论界对于该问题仍存有争议。为实现司法判决的公平,促进环境污染罪罪过形式学说理论发展,应重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问题,其中,过失说没有文理根据,不能解决污染环境罪中的共犯问题,因此该罪的罪过形式不能是过失,相应地也就不能采取混合罪过说。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对污染环境罪故意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守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同时在实践中应严格按照规定对污染环境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界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 环境治理 环境犯罪形式 环境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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