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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政与地区减霾降碳协同治理绩效提升:基于环保约谈的准自然实验估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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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子豪 赵元 夏子谦 《中国软科学》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198-207,共10页
当前生态文明面临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碳达峰、碳中和”两大战略任务,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成为中国全面绿色转型的必然选择。作为环境监管制度由“督企”向“督政”的重要转变——环保约谈能否提升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绩效呢?以2008... 当前生态文明面临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碳达峰、碳中和”两大战略任务,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成为中国全面绿色转型的必然选择。作为环境监管制度由“督企”向“督政”的重要转变——环保约谈能否提升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绩效呢?以2008—2019年216个城市为研究对象,利用SBM-DEA测算了地区减霾降碳协同治理指数,综合运用多种DID方法考察环保约谈对地区减霾降碳协同治理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环保约谈能够促进被约谈地霾碳协同治理效率,且主要通过产业结构优化、绿色技术创新发挥促进作用,能耗强度降低的积极影响却并不显著。从官员特征来看,伴随约谈地市长任期年龄增加、晋升预期下降、学历水平上升,环保约谈对地区霾碳协同治理效率的提升作用会显著增加;从空间溢出来看,环保约谈能够显著促进邻近地区霾碳协同治理效率的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保 减霾降碳协同治理 环保约谈 双重差分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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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治理中的环保督政制度及其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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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文君 《环境保护》 CSSCI 2020年第3期19-22,共4页
在环境治理中,环保督政制度是确保地方党政切实履行环保职责的重要制度。新时代以来,我国环保督政制度的关键抓手是:强化地方党政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加大干部政绩考核制度中的环境指标权重和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这三个方面的制... 在环境治理中,环保督政制度是确保地方党政切实履行环保职责的重要制度。新时代以来,我国环保督政制度的关键抓手是:强化地方党政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加大干部政绩考核制度中的环境指标权重和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这三个方面的制度在内在功能上形成一套完整的激励机制,对地方党政的环保履职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这个制度,应该加大干部政绩考核制度中生态文明建设的指标权重、建立合法的地方党政环境治理行政容错机制、完善生态环境问责党内法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治理 地方党 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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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政约谈制度探讨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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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察忠 王金南 +1 位作者 翁智雄 段显明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15年第12期23-26,共4页
从环境管理转型、法律依据、责任主体及成效与问题出发对环保督政约谈制度开展研究。认为该制度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发挥其实效的关键在于厘清责任主体。总体上,约谈对推进地方政府整改环境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责任主体偏窄、信息... 从环境管理转型、法律依据、责任主体及成效与问题出发对环保督政约谈制度开展研究。认为该制度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发挥其实效的关键在于厘清责任主体。总体上,约谈对推进地方政府整改环境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责任主体偏窄、信息公开不足、长效机制缺乏等问题依然存在;在创新约谈模式、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保约谈 约谈模式 责任主体 信息公开 环保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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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政约谈机制分析:以安阳市为例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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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察忠 翁智雄 +1 位作者 李红祥 郝春旭 《中国环境管理》 2015年第4期56-60 55,共6页
环保督政约谈制度是环保新常态下的一项制度尝试。本文以安阳市作为案例点,从约谈的法律依据、整改措施等方面对环保督政约谈制度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环保督政约谈制度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在国外和国内许多行业也有类似的实践,实施该制... 环保督政约谈制度是环保新常态下的一项制度尝试。本文以安阳市作为案例点,从约谈的法律依据、整改措施等方面对环保督政约谈制度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环保督政约谈制度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在国外和国内许多行业也有类似的实践,实施该制度以来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部分措施行政色彩较重、长效机制缺乏、环境问题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文章提出了要明确政府部门职责,提高环保执法能力并建立"尽责免责"机制,要创新约谈模式,试行"党政同责"和"部门问责",强化整改措施落实,加大信息公开并加强监督和跟踪评估,逐步建立环保"阳光"约谈的长效机制等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保 环保约谈 安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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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政约谈的祛魅与重塑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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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太贤 陈应珍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28-41,共14页
环保督政约谈实现了从"督企"到"督政"的环境监管模式变革,对于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环境质量责任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但囿于末端治理方式的局限、约谈人的权力不足、功能定位的偏颇、制度自身的缺失或缺陷等因素,还存... 环保督政约谈实现了从"督企"到"督政"的环境监管模式变革,对于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环境质量责任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但囿于末端治理方式的局限、约谈人的权力不足、功能定位的偏颇、制度自身的缺失或缺陷等因素,还存在约谈体制混乱、长效性或实效性不足、约谈后的责任追究乱象、约谈程序的交涉性不充分等缺陷。应抓住当前国家机构改革的契机,以协作治理为指导思想,以合法性及协调性为基本原则,从法律属性、功能及具体制度层面予以重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保约谈 地方 环境质量责任 机构改革 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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