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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的犯罪风险防控义务:类型化建构、正当性依据和规范性限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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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阎二鹏 《文化与传播》 2024年第1期92-102,共11页
互联网平台的犯罪风险防控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作为义务,具体包括刑法作为义务和行政作为义务。犯罪风险防控义务在刑法层面体现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罪中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在行政法层面体现为身份核验义务、合理注意... 互联网平台的犯罪风险防控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作为义务,具体包括刑法作为义务和行政作为义务。犯罪风险防控义务在刑法层面体现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罪中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在行政法层面体现为身份核验义务、合理注意义务、报告义务等。刑法作为义务的正当性来源是互联网平台的保护保证人地位说和监督保证人地位说。行政作为义务的正当性来源是集看门人说、权利义务对等说和治理协管者说于一体的综合说。为同时实现互联网平台的健康发展和发挥互联网平台的犯罪治理作用,需要构建对作为义务范围的规范化限缩路径。正当性来源不同,作为义务的限缩路径也不同。限缩刑法作为义务,需结合刑法法益进行;限缩行政作为义务,需结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互联网平台的市场规模等要素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风险防控义务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刑法作为义务 行政作为义务 保证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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