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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犯罪中止与其他犯罪形态的竞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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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娇艳 李志雄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18-20,共3页
犯罪中止与不能犯未遂的竞合,应以行为的“有效性”为尺度,判断其是否成立中止;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竞合的处理,既不能违背中止制度的立法初衷,又应区分二者在行为性质上的联系,同时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别对待。
关键词 犯罪中止 不能犯未遂 犯罪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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