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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犯罪中止有效性的因果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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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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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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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33-3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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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有效性是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之一,其首先应理解为是中止行为的性质,而不是中止行为的实际效果。有效的中止行为应该是出于行为人真诚的努力,是合乎情理的,在一般情况下是足以防止既遂结果的。基于这一前提,虽中止行为与既遂结果未发生之间只有部分因果关系,也应肯定中止行为的有效性;在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导致既遂结果出现的不能犯中,只要其后的中止行为符合以上标准,也可成立中止犯;行为人虽实施了中止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既遂结果还是发生了时,如果这一原因确实是出乎行为人意料之外的,且中断了行为人先前的犯罪行为与既遂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仍可成立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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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效性
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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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bandonment of crime
validity of crime abandonment
impossible atte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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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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