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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背信罪的成立要件(2)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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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昭武(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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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
云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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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第2期153-167,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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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事务处理者出于牟利加害的目的,实施违背任务的行为,给本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的,成立背信罪。其中,“牟利加害的目的”只是从反面显示“不存在为本人谋求利益的动机”,无须属于积极的行为动机;“财产上的损害”是指从经济的角度而非仅仅从法律的角度评价本人的财产状况,因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得本人的财产价值减少或者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对于背信罪的共同正犯,无须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特别限定,凡能认定成立共同正犯的,事实上就已经被限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的共同性或者实施了积极的参与行为的情形。一般而言,根据究竟是以行为人自己还是以本人的名义或者出于本人的计算而处分财物,可以区分侵占罪与背信罪,但这种区分不具有排他性,以本人的名义或者出于本人的计算处分财物的,虽然也可以成立背信罪,但应优先适用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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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背信罪
牟利加害的目的
财产上的损害
共同正犯
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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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 of breach of trust
purpose of harmful profiting
damage to property
joint principal offenders
embezz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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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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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背信罪的成立要件(1)
被引量: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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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昭武(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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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
云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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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第1期159-171,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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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事务处理者出于牟利加害的目的,实施违背任务的行为,给本人(委托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的,成立背信罪。背信罪的处罚对象是,通过"违背任务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因而其保护法益是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及本人之财产性利益。有关背信罪的本质,主要存在滥用权限说与背信说之间的对立。背信罪是以事务处理者作为主体的身份犯,因而其主体必须是在具有一定信任关系的情况下,"为他人"且处理"他人的事务"的人。是否属于"违背任务的行为",应该以委托事务之旨趣为标准来判断,但如果该行为不具有给本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实质性危险,对本人而言就缺少实质性的不利益,就不属于本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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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背信罪
事务处理者
违背任务的行为
牟利加害目的
财产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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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 of breach of trust
transaction processor
act of violating the purpose of the task
purpose of harmful profiting
damage to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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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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