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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气候变化应对类ESG诉讼:对策与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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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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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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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65-177,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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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的法解释学研究”(项目批准号:21BFX18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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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以气候变化领域为代表,全球ESG运动的发展潮流体现为通过多样化司法渠道监督和敦促公司实现治理模式转型。与之相比,国内目前的理论重心聚焦于生态损害赔偿类诉讼,不仅在基础理论上的障碍尚未克服,也忽略了积极的事前事中环境保护理念和市场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利益协调的潜力。在ESG的框架研究和国内外案例检索的基础上,应当注意合同法中待审批合同规则、商法中受托人信义义务以及消费者保护法的虚假广告对“漂绿营销”的限制等救济手段均可以为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提供多元的有效径路。将产能指标转让合同认定为待审批合同,在审批通过前未生效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即使基于最佳利益原则对信义义务进行扩张性解释,考虑了ESG因素的投资也并非一定要作出积极的ESG投资决策。在认定虚假宣传和广告时,应当将“碳中和”解释为可以通过采取补偿和抵消性措施实现,这并不违背一般认知,也有助于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但是,有必要对于企业所采取的补偿和抵消措施进行适当检验,避免“碳中和”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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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SG
气候变化诉讼
生态损害赔偿
待审批合同
信义义务
漂绿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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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SG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contracts pending approval
fiduciary duties
greenwashing mark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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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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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漂绿营销”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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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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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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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商论》
2016年第15期168-16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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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企业为追求利益而采取的"漂绿营销"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真正的绿色商品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应当在法律层面规制这种"漂绿营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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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漂绿营销
法律规制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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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03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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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漂绿营销”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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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友德
李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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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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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15-125,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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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清洁能源产业的绿色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项目编号:71173080)
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自主创新模式下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绿色知识产权战略>(项目编号:2011WC03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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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由于绿色环保商品愈来愈受青睐,企业竞相使用绿色商标、环境或生态标志,利用绿色广告、环保声明等宣传手段向消费者推销绿色商品。然而,很多企业的绿色广告和环保声明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从形式或内容上误导消费者,构成所谓的"漂绿营销"。我国应在《商标法》中准确界定绿色商标,规范其中请和使用,强化其审查和监管,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漂绿营销"做出专门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应由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制定《绿色营销手册》,统一规范绿色标准体系,禁止企业进行"漂绿营销"。企业则应当树立"绿色"理念,自觉履行"绿色"社会责任,并通过自身的绿色产品和绿色营销引导消费者的理性消费,促进绿色产业和绿色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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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漂绿营销”绿色商标
绿色广告
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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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12.2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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