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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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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芙蓉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10期18-21,共4页
文章探讨了网络平台封禁行为及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强调了依据《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分析了封禁行为的定义、类型以及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潜在损害。提出了现行反垄断法规制面临的挑战,包括市场界定难度、市场支配地位认... 文章探讨了网络平台封禁行为及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强调了依据《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分析了封禁行为的定义、类型以及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潜在损害。提出了现行反垄断法规制面临的挑战,包括市场界定难度、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复杂性等。提出了改进认定方法、构建守门人制度和多元协同治理等解决策略,以期建立公平、有序的网络竞争环境。强调了个案分析的重要性,倡导持续完善规制措施,确保平台经济的稳健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间竞争 平台封禁行为 滥用 支配地位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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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限定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基于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解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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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雅欣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1年第9期38-43,共6页
限定交易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随着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的加剧,“二选一”作为限定交易的突出表现形式愈演愈烈,危害日益彰显。规制“二选一”仍需遵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分析步骤,且需结合平台经济特点对相关法律进行学理解释... 限定交易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随着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的加剧,“二选一”作为限定交易的突出表现形式愈演愈烈,危害日益彰显。规制“二选一”仍需遵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分析步骤,且需结合平台经济特点对相关法律进行学理解释。界定相关市场时,需求替代分析应辨明多边市场结构下的用户需求并注重考察非价格因素。认定支配地位时,传统认定标准中当事人对生产能力的控制转化为平台对交易机会的控制,同时交易相对人的依赖性可演化为“相对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分析行为排斥性时,平台可能使用口头或书面协议提出限定要求,也可能采取“不得竞争限制”或“数量强制”,但只要产生竞争损害,都不影响对限定交易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二选一 限定交易 滥用 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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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规制体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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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兆晖 马晓飞 《互联网经济》 2020年第9期28-34,共7页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活跃,平台型企业不断涌现,数字经济成为大势所趋。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某些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垄断支配地位、虚假宣传以及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新问题层出不穷,...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活跃,平台型企业不断涌现,数字经济成为大势所趋。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某些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垄断支配地位、虚假宣传以及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新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基于工业经济时代传统理论建立起来的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体系遇到挑战。为有别于工业经济时代,需要尽快构建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规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 不正当竞争规制 信息技术 工业经济时代 规制体系 虚假宣传 平台型企业 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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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平台市场力量认定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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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士英 《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 2021年第1期8-11,共4页
一、市场力量形成是"权利"向"权力"蜕变的结果任何垄断行为本质上都是滥用市场力量阻碍自由竞争的过程,因此对市场力量的理解与分析,就构成了反垄断规制的核心。传统反垄断法在规制垄断行为时,多从市场结构上认定... 一、市场力量形成是"权利"向"权力"蜕变的结果任何垄断行为本质上都是滥用市场力量阻碍自由竞争的过程,因此对市场力量的理解与分析,就构成了反垄断规制的核心。传统反垄断法在规制垄断行为时,多从市场结构上认定市场力量,证明市场力量的主要依据(方式)也是以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进行推定或认定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反垄断法 反垄断规制 垄断行为 场份额 滥用 规制垄断 自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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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案评介与反思——从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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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芹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2期58-63,共6页
高通案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严格遵循"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法律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制路径,同时充分考虑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对高通公司的违法行为做出了准确认定。高通案对探索... 高通案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严格遵循"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法律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制路径,同时充分考虑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对高通公司的违法行为做出了准确认定。高通案对探索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如何带动后续私人民事救济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同时,我国应尽快出台和落实反垄断法配套规范,为反垄断执法工作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通案 标准必要专利 滥用 支配地位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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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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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晔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49-62,共14页
为遏制数字巨头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网络效应、规模经济和大数据而拥有的市场势力,欧美国家强化了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并提出拆分头部企业和数据互操作等激进措施。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是世界各反垄断司法辖区面临的新问题,很多... 为遏制数字巨头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网络效应、规模经济和大数据而拥有的市场势力,欧美国家强化了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并提出拆分头部企业和数据互操作等激进措施。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是世界各反垄断司法辖区面临的新问题,很多措施目前尚无定论,学术和实务界尚存在很大争议。反垄断执法应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在程序和实体法方面与时俱进。鉴于数字经济巨头会本能地排除竞争,消灭潜在竞争对手,反垄断执法应密切关注其对小型科技企业的并购活动,禁止其滥用市场势力和不合理的排他行为。强化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是整个国际社会面临的挑战。我国反垄断执法一方面要立足国情,另一方面也要借鉴其他国家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和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字巨头 反垄断监管 并购控制 禁止滥用场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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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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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继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43-155,共13页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实施的封禁行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互联网平台是兼具公共空间属性和私人空间属性的准公共平台,需要防范平台利用公共空间属性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对封禁行为的规制,有助于实现互联互通及其派生...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实施的封禁行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互联网平台是兼具公共空间属性和私人空间属性的准公共平台,需要防范平台利用公共空间属性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对封禁行为的规制,有助于实现互联互通及其派生的效率和用户至上的价值目标。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鉴于封禁方与被封禁方的上下游关系以及平台之间的跨平台网络效应,需要界定多个相关市场,但不宜根据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重点考虑封禁方获取和控制用户数据的能力、被封禁方对封禁方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和在相关市场生存的难易程度。在违法性认定方面,宜适度扩张必需设施理论,在公共利益框架内审查经营自主权、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等抗辩理由并确定封禁的合理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封禁行为 反垄断法 滥用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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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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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继国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73-87,共15页
大数据市场竞争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零价格"竞争、质量竞争以及竞争危害的隐蔽性。在相关市场的定量分析上,可以采用基于质量下降或成本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作为基于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改进方法,但须解决质量和成本... 大数据市场竞争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零价格"竞争、质量竞争以及竞争危害的隐蔽性。在相关市场的定量分析上,可以采用基于质量下降或成本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作为基于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改进方法,但须解决质量和成本量化难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市场份额推定标准依然具有较强的适用性,或者综合考虑大数据的竞争属性、经营者控制能力、竞争效应、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定,需要证明经营者在无抗辩事由的情形下实施了滥用行为且造成了竞争损害。对大数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在遵循回应型法律规制路径的前提下,应重视大数据在赋予经营者市场势力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以质量、成本为主要工具的分析范式,完善反垄断法规则,促进我国大数据产业和数据驱动型经济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经营者 相关 滥用场支配地位 “零价格”竞争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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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 被引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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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海涛 《财经法学》 2018年第5期78-92,117,共16页
"二选一"行为在线下市场与线上市场中都较为普遍,它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当其以协议方式存在时,也可被认定为纵向限制。将"二选一"行为定性为纵向限制,可以避免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不确定性,但我国《反垄... "二选一"行为在线下市场与线上市场中都较为普遍,它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当其以协议方式存在时,也可被认定为纵向限制。将"二选一"行为定性为纵向限制,可以避免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不确定性,但我国《反垄断法》框架又面临适用"兜底条款"的难题。不论如何定性,反垄断法规范"二选一"行为都需要详细分析市场结构、竞争损害及是否存在正当理由。通常,只有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市场地位,"二选一"行为才有可能被实施或产生排除竞争效果。有些"二选一"行为基于解决"套牢"或"搭便车"问题而产生,或者有助于改善销售体系。这时,只有经过正负效果衡量,才能对"二选一"行为作出适当的禁止或豁免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选一 限定交易 滥用场支配地位 纵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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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合理规制 被引量: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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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雁北 赵泽宇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70-82,共13页
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在可能损害数字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可能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因此应适用合理原则根据反垄断法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违法性判断。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分为拒绝交易、搭售以及差别待遇三类行为。由于这三类... 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在可能损害数字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可能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因此应适用合理原则根据反垄断法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违法性判断。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分为拒绝交易、搭售以及差别待遇三类行为。由于这三类行为的违法判断并非遵循统一的衡量规则,在我国《反垄断法》没有将自我优待行为作为一种独立滥用行为的情形下,应注意发挥《反垄断法》第17条兜底条款的规制作用。在反垄断实践中,应当采用更为简化的"合理原则"进行判断,识别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产生的垄断"杠杆"效应,以及探讨通过"必需设施原则"或是"守门人制度"进行规制的可能性,以实现反垄断法对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合理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我优待行为 超级平台 合理原则 滥用场支配地位 杠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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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中的“正当理由” 被引量:59
11
作者 肖江平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88-96,共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界定具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以"没有正当理由"作为限定条件,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正确理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正当理由",具有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界定具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以"没有正当理由"作为限定条件,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正确理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正当理由",具有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对"正当理由",至少可以从主体、主观方面、行为后果和认定程序等方面进行考察。其中,对行为后果需要从提高效率、增进公平、维护竞争等三个方面去理解其本义,以便细化配套的法规、规章。从理论上考察,"正当理由"还有助于理解竞争法在价值、宗旨等方面的基本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场支配地位 垄断行为 正当理由 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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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析评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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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晔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68-82,共15页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对行政垄断等制度。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尚未彻底完成,反垄断法也存在很多不足,反垄断执法初期在立法目的、执法机关、反对行政垄断、处理反垄断执法与行业监管...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对行政垄断等制度。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尚未彻底完成,反垄断法也存在很多不足,反垄断执法初期在立法目的、执法机关、反对行政垄断、处理反垄断执法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方面会遇到严峻挑战。颁布反垄断法只是反垄断立法的第一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垄断协议 滥用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行政垄断 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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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国际趋势及中国应对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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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云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92-101,共10页
互联网平台日益成为国内外反垄断重点监管对象,其根源在于互联网平台的庞大规模引发的消极效果,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成为需要协调的重要利益,互联网平台的公共属性提升导致责任加重。通过梳理国内外近年来互联网平台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案例... 互联网平台日益成为国内外反垄断重点监管对象,其根源在于互联网平台的庞大规模引发的消极效果,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成为需要协调的重要利益,互联网平台的公共属性提升导致责任加重。通过梳理国内外近年来互联网平台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案例可以发现,滥用平台管理权、限制交易与优待自营业务,滥用数据和算法控制权、实施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合理的实施并购或者内部整合是其涉嫌垄断违法的典型表现形式。面对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执法中的价值冲突,需要确立阶段性的反垄断执法目标,改革相关市场的判定标准,同时通过大胆调查、综合应对的务实策略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数字经济 反垄断 滥用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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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情形下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法规制——从“橘皮书标准”到“华为诉中兴”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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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立舟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83-101,共19页
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情况下,为避免专利劫持现象,保障标准实施者近用标准的机会,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橘皮书标准"案的判决中引入了反垄断抗辩制度。藉此,在标准必要专利的情形下,专利权人的禁令救济在一定条件下得以限制。... 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情况下,为避免专利劫持现象,保障标准实施者近用标准的机会,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橘皮书标准"案的判决中引入了反垄断抗辩制度。藉此,在标准必要专利的情形下,专利权人的禁令救济在一定条件下得以限制。欧盟法院就"华为诉中兴"案所作出的先行裁决,提出了"五步骤十三保留"的规则,对反垄断抗辩的成立要件进行了重构。与过于倾向保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利益的"橘皮书标准"判决相比,欧盟法院的新规则被认为是更好地平衡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在区分为什么要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禁令救济进行反垄断法上的限制,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进行这种限制这两个问题的基础之上,本文通过梳理反垄断抗辩在欧盟以及德国司法体系的历史演变,体系性地介绍欧盟法院作出相关先行裁决的历史背景及其所直面的理论问题,通过比较法的分析,以期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禁令救济 反垄断抗辩 滥用场支配地位 华为诉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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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理与实践 被引量:35
15
作者 陈兵 徐文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87-96,共10页
平台经济的极速发展在为我国社会经济注入全新活力之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挑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发布为规范平台经济领域的新问题提供了指引。除对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细... 平台经济的极速发展在为我国社会经济注入全新活力之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挑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发布为规范平台经济领域的新问题提供了指引。除对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细化规范外,其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类具体行为判断标准的具象化,以及正当理由抗辩的提出更具亮点,引领互联网平台的监管从审慎监管走向包容监管、开放监管及合作监管的多维度监管并驱模式,实现规范和促进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相统合的促进型监管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健康发展 滥用场支配地位 促进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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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 被引量:25
16
作者 李小明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期94-99,共6页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属违法。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垄断行为违法认定的基本原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其行为的违法性应适用...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属违法。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垄断行为违法认定的基本原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其行为的违法性应适用合理原则加以分析认定,并主要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排斥与限制、企图独占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综合因素分析考查其反竞争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场支配地位 滥用场支配地位 本身违法原则 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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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适用问题辨识 被引量:31
17
作者 陈兵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86-99,共14页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近两年来出现的一些反垄断案件引起了学者的关注。透过对目前既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分析,同时结合学者们对此类案件的评述,我们可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型分类两个方面重读...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近两年来出现的一些反垄断案件引起了学者的关注。透过对目前既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分析,同时结合学者们对此类案件的评述,我们可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型分类两个方面重读被称之为"伪案"的"中国移动"等案,并提出了主张"伪案"说的种种危险。同时建议从系统化和本土化的向度,推动建立反垄断案例指导机制,鼓励私人反垄断执行,构建多样化反垄断争议调处框架等方面改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乃至《反垄断法》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滥用场支配地位 剥削性滥用 “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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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适法性分析 被引量:31
18
作者 陈兵 赵青 《兰州学刊》 CSSCI 2021年第8期64-75,共12页
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封禁”行为由来已久,因相关行为具有频发性,可能影响广大消费者用户自决选择和使用平台的能力与空间,对“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判断问题已经引起了实务界、学术界及广大互联网用户的高度关注。因不能排除部分平... 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封禁”行为由来已久,因相关行为具有频发性,可能影响广大消费者用户自决选择和使用平台的能力与空间,对“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判断问题已经引起了实务界、学术界及广大互联网用户的高度关注。因不能排除部分平台闭环经营行为给寡头垄断市场带来颠覆性竞争的可能性,需谨慎以互联互通为理由,对一切具有“封禁”外形的行为加以事前管制的治理方案。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对“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判断仍应以个案分析为原则,以效果分析为依据。结合平台经济的竞争特征,可以考虑将消费者用户自决等非价格指标纳入消费者利益减损的衡量维度,适用规制剥削性滥用的法理,对显著降低用户自决能力行使空间的“封禁”行为进行合理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平台 封禁行为 滥用场支配地位 用户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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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路径新探——以双边市场下相关市场界定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30
19
作者 丁庭威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1年第2期32-41,共10页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进步,互联网平台发展迅猛,互联网平台经济方兴未艾,其为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亦促进经济向更高质量转型发展。然而,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案件频发,实践过程中,平台所具有的价格非对称性...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进步,互联网平台发展迅猛,互联网平台经济方兴未艾,其为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亦促进经济向更高质量转型发展。然而,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案件频发,实践过程中,平台所具有的价格非对称性、动态竞争性、交叉网络外部性等特征为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经长期发展,互联网平台演化出诸多反竞争效应,如锁定效应、传导效应及混同效应,其严重限制竞争、阻碍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界定相关市场至关重要。相关市场界定可探寻四步走的规制路径,首先,明晰软件的“应用层面”与“平台层面”以更好地保护创新;其次,判断互联网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正负以更好地节约执法、司法资源;再次,探求典型案例界定方法以最大程度简化界定程序;最后,方法用尽时,跳过相关市场界定,直接认定垄断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滥用场支配地位 特征 反竞争效应 相关场界定 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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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性质定位与规范修正 被引量:29
20
作者 焦海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1期186-200,共15页
在各国反垄断法规范的三类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居于核心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本质上是一种"提价能力",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主要分析其面对竞争对手、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时,能否在较长时期内将价格提到竞... 在各国反垄断法规范的三类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居于核心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本质上是一种"提价能力",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主要分析其面对竞争对手、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时,能否在较长时期内将价格提到竞争性水平之上。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与这种属性不完全吻合。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是不当运用其"提价能力",实施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坏行为",并直接或间接导致价格提高。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将重心更多放在"坏行为"的识别上,忽视了效果要件的重要性。"正当理由"的考察,也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析的重要环节,但现行法将"没有正当理由"作为滥用行为认定的前提,偏离了"正当理由"作为豁免制度的基本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修订 场支配地位 滥用场支配地位 提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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