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危险现实化评价的类型构造
被引量:18
- 1
-
-
作者
蒋太珂
-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514-539,共26页
-
基金
2019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构成要件结果的归责评价功能及其运用规则研究”(项目编号:19YJC820021)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兴学科视野中的法律逻辑及其拓展研究”(项目编号:18ZDA034)的阶段性成果。
-
文摘
必须回溯至结果归责评价的法理基础,才能克服危险现实化理论的结构性缺陷。预防论和报应论提供了危险现实化理论的法理基础,两者统一于对现实因果流程的支配或利用可能性。根据支配或利用因果流程方式的不同,危险现实化可被划分为直接、间接以及混合的危险现实化。在直接的危险现实化中,作为预见对象的是实行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主体预见到自然介入因素,可直接肯定间接的危险现实化;当介入因素是人的行为时,只有决定行为选择的自由意思能被忽略不计,才可以肯定间接的危险现实化。对非同一主体创设的混合的危险现实化,具有作为义务者能回避结果发生时,原则上应将结果归责于介入行为;对同一主体创设的混合危险现实化评价,不受累积因果关系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影响。
-
关键词
类型构造
支配利用可能性
直接的危险现实化
间接的危险现实化
混合的危险现实
-
Keywords
Type Structure
Possibility of Domination or Utilization
Direct Risk Actualization
Indirect Risk Actualization
Mixed Risk Actualization
-
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