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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现实化评价的类型构造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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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太珂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514-539,共26页
必须回溯至结果归责评价的法理基础,才能克服危险现实化理论的结构性缺陷。预防论和报应论提供了危险现实化理论的法理基础,两者统一于对现实因果流程的支配或利用可能性。根据支配或利用因果流程方式的不同,危险现实化可被划分为直接... 必须回溯至结果归责评价的法理基础,才能克服危险现实化理论的结构性缺陷。预防论和报应论提供了危险现实化理论的法理基础,两者统一于对现实因果流程的支配或利用可能性。根据支配或利用因果流程方式的不同,危险现实化可被划分为直接、间接以及混合的危险现实化。在直接的危险现实化中,作为预见对象的是实行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主体预见到自然介入因素,可直接肯定间接的危险现实化;当介入因素是人的行为时,只有决定行为选择的自由意思能被忽略不计,才可以肯定间接的危险现实化。对非同一主体创设的混合的危险现实化,具有作为义务者能回避结果发生时,原则上应将结果归责于介入行为;对同一主体创设的混合危险现实化评价,不受累积因果关系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类型构造 支配利用可能性 直接危险现实 间接危险现实 混合危险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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