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2013-2017 年沪深 A 股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手工收集年报披露的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持股与委派人员数据,分别从股权结构和高层治理结构两个维度衡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实证分析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对国企过度负债的影...本文以2013-2017 年沪深 A 股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手工收集年报披露的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持股与委派人员数据,分别从股权结构和高层治理结构两个维度衡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实证分析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对国企过度负债的影响以及政府隐性担保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越高国企过度负债水平越低,并且相较于股权结构维度,高层治理结构维度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更有助于缓解国企过度负债;进一步研究发现,政府隐性担保程度的提高抑制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对国企过度负债的缓解作用。本文不仅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下通过发挥非国有股东的治理作用来缓解国企过度负债提供了经验证据,同时研究结论也表明,混合所有制改革既要股权结构的“混”,更要治理结构的“合”,并且要减少政府隐性担保,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这对有效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展开更多
文摘本文以2013-2017 年沪深 A 股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手工收集年报披露的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持股与委派人员数据,分别从股权结构和高层治理结构两个维度衡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实证分析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对国企过度负债的影响以及政府隐性担保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越高国企过度负债水平越低,并且相较于股权结构维度,高层治理结构维度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更有助于缓解国企过度负债;进一步研究发现,政府隐性担保程度的提高抑制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度对国企过度负债的缓解作用。本文不仅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下通过发挥非国有股东的治理作用来缓解国企过度负债提供了经验证据,同时研究结论也表明,混合所有制改革既要股权结构的“混”,更要治理结构的“合”,并且要减少政府隐性担保,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这对有效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一定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