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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的影响 被引量:22
1
作者 韩立新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年第1期35-40,共6页
对目前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三种不同认识进行归纳,介绍《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的概念,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港口经营人属于《鹿特丹规则》下的"海运履约方";并对《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制度... 对目前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三种不同认识进行归纳,介绍《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的概念,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港口经营人属于《鹿特丹规则》下的"海运履约方";并对《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制度对港口经营人的利弊影响进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鹿特丹规则》 海运履约 权利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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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的构建 被引量:16
2
作者 凯特.兰纳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9年第4期1-9,共9页
《鹿特丹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在回顾《鹿特丹规则》签字仪式及此后的最新进展的基础上,简要评述《鹿特丹规则》的制定背景和发展历史,并对《鹿特丹规则》生效... 《鹿特丹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在回顾《鹿特丹规则》签字仪式及此后的最新进展的基础上,简要评述《鹿特丹规则》的制定背景和发展历史,并对《鹿特丹规则》生效后可能带来的一些重大变革进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门到门”运输 电子商务 集装箱运输 海运履约 控制权 合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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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UNCITRAL运输法公约中的海运履约方制度 被引量:2
3
作者 闻银玲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63-167,共5页
海运履约方制度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中的新制度。公约最大范围地将参与履行海运段承运人义务的海运履约方纳入公约调整,为海运履约方建立了实质性的赔偿规则,并且规定了承运人与海运履约方间的连带... 海运履约方制度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中的新制度。公约最大范围地将参与履行海运段承运人义务的海运履约方纳入公约调整,为海运履约方建立了实质性的赔偿规则,并且规定了承运人与海运履约方间的连带责任。海运履约方制度不同于现行公约和国内法中的制度,我国海商法中的相关制度与之也是有差别的,受公约的影响,未来我国的相关制度将有可能做出一些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履约 海运履约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运输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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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启示 被引量:3
4
作者 侯佳洁 《中国水运(下半月)》 2010年第8期89-90,共2页
通过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分析以及对《鹿特丹规则》项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解读,认为赋予港口经营人以责任限制是国际立法趋势。我国应比照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在《海商法》中单独规定与承运人责任限制... 通过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分析以及对《鹿特丹规则》项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解读,认为赋予港口经营人以责任限制是国际立法趋势。我国应比照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在《海商法》中单独规定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相一致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权是短期内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最佳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港口经营人 责任限制 海运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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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海商法》中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若干问题论析 被引量:6
5
作者 蒋跃川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5期130-135,共6页
在未来修改我国《海商法》时,应参照《鹿特丹规则》的规定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以明确港口经营人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引入这一制度时,必须注意和解决一些重要问题,包括中间履约方的定性问题,划分海运履约方和非海运履约方的... 在未来修改我国《海商法》时,应参照《鹿特丹规则》的规定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以明确港口经营人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引入这一制度时,必须注意和解决一些重要问题,包括中间履约方的定性问题,划分海运履约方和非海运履约方的标准问题,定义海运履约方时所使用的"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含义问题,"港口区域"一词的定义问题以及海运履约方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问题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 《鹿特丹规则》 海运履约 港口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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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鹿特丹规则》对履约方的规制——对我国多式联运中运输责任主体的反思 被引量:3
6
作者 陈玉梅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75-78,共4页
履约方是《鹿特丹规则》适应"门到门"运送模式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该概念的提出,将缔约承运人以外的协助其完成运输任务的所有参加者都纳入到了运输责任体系之中,如终局经营人、装卸工人、仓库管理人等。但该制度一方面易与... 履约方是《鹿特丹规则》适应"门到门"运送模式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该概念的提出,将缔约承运人以外的协助其完成运输任务的所有参加者都纳入到了运输责任体系之中,如终局经营人、装卸工人、仓库管理人等。但该制度一方面易与强制性国际公约相冲突,另一方面也很难规范纯国内的陆地运输。因此,公约将之分为海运履约方与非海运履约方,海运履约方受公约的强制性约束,而非海运履约方受单式运送公约或国内法的约束。我国是否引入该制度,必须从国家利益和我国实际出发,综合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履约 海运履约 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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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赔偿责任的理论探讨 被引量:2
7
作者 王威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30-134,共5页
从提出《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赔偿责任因其实践性备受关注开始,详细阐述了海运履约方制度中有关赔偿责任的内容,并比较了海运履约方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得出承运人对整个运输期间负责,海运履约方仅对海运期间自己承担的区段负... 从提出《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赔偿责任因其实践性备受关注开始,详细阐述了海运履约方制度中有关赔偿责任的内容,并比较了海运履约方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得出承运人对整个运输期间负责,海运履约方仅对海运期间自己承担的区段负责,并和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结论。最后,建议中国《海商法》的修改应该借鉴《鹿特丹规则》的规定设置海运履约方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海运履约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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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的影响 被引量:3
8
作者 李璐玲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16-124,共9页
《鹿特丹规则》对于受承运人委托的我国港口经营人之影响很难一言而断。与我国现行法体系相比,有的规定可能对港口经营人更加有利,有的可能有负面影响,还有的利弊影响相差无几。因此,从港口经营人角度看,我国对于加入《公约》应持谨慎... 《鹿特丹规则》对于受承运人委托的我国港口经营人之影响很难一言而断。与我国现行法体系相比,有的规定可能对港口经营人更加有利,有的可能有负面影响,还有的利弊影响相差无几。因此,从港口经营人角度看,我国对于加入《公约》应持谨慎态度。我们可以在《海商法》修改中考虑借鉴《公约》中的海运履约方制度,以解决相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港口经营人 海运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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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履约方之法律责任问题探析 被引量:1
9
作者 刘奕彤 郭萍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03-106,共4页
2008年12月鹿特丹规则引入了一个全新的概念——海运履约方,但是对于海运履约方责任的界定还不甚清晰,存在许多悖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也存在对其责任期间、责任范围、责任限制以及责任方式等规范无法有效实现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实... 2008年12月鹿特丹规则引入了一个全新的概念——海运履约方,但是对于海运履约方责任的界定还不甚清晰,存在许多悖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也存在对其责任期间、责任范围、责任限制以及责任方式等规范无法有效实现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实质上是鹿特丹规则与各国具体规范衔接断裂所致,综合不同国家的观念,完善海运履约方的责任制度,是实现履约方责任的唯一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运履约 法律责任 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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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确定之影响 被引量:2
10
作者 郭萍 李淑娟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4期52-56,共5页
中国法律没有对港口经营人的地位予以明确,对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更是没有规定。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实践中的做法差异很大,导致了司法上的不统一,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在集装箱运输和港口作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制定有关港口经营人责任的法律依... 中国法律没有对港口经营人的地位予以明确,对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更是没有规定。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实践中的做法差异很大,导致了司法上的不统一,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在集装箱运输和港口作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制定有关港口经营人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不可逆转的趋势。通过分析《鹿特丹规则》中有关履约方、海运履约方的制度,结合中国对港口经营人的立法现状,探讨《鹿特丹规则》对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确定的影响,为将来解决港口经营人责任问题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港口经营人 法律地位 海运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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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建设若干问题 被引量:2
11
作者 李源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90-94,共5页
为了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空白和司法混乱问题,在介绍港口经营人定义的基础上,论述我国法律体系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确定其独立合同人的法律地位.通过借鉴最新国际立法《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 为了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空白和司法混乱问题,在介绍港口经营人定义的基础上,论述我国法律体系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确定其独立合同人的法律地位.通过借鉴最新国际立法《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探讨我国建立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合理性.最后论证建立我国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最佳途径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明确增加相关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责任限制 鹿特丹规则 海运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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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权责二元制与一体化:从喜马拉雅条款到海运履约方制度 被引量:2
12
作者 李天生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43-47,共5页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与其代理人、雇用人、分合同人、受托从事实际运输任务的人、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其他履约方的权利与责任,以及相应的货方的权利与责任,从喜马拉雅条款下的二元对立,发展到实际承运人制度下的融合一体,再...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与其代理人、雇用人、分合同人、受托从事实际运输任务的人、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其他履约方的权利与责任,以及相应的货方的权利与责任,从喜马拉雅条款下的二元对立,发展到实际承运人制度下的融合一体,再发展到海运履约方制度下的深入一体化,体现了贸易、航运产业利益博弈的均衡。这一发展规律对我国如何对待最新的国际海运公约《鹿特丹规则》具有启发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 喜马拉雅条款 实际承运人 海运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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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履约方制度探析——兼谈对我国《海商法》实际承运人制度完善之启示 被引量:2
13
作者 林新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122-125,共4页
《鹿特丹规则》设定了海运履约方制度,并制定了一套与海运履约方相关的实质性赔偿机制,这一独具特色的制度使得调整多式联运的法律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得以突破。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相当于海运履约方,但实际承运人这一充满争议... 《鹿特丹规则》设定了海运履约方制度,并制定了一套与海运履约方相关的实质性赔偿机制,这一独具特色的制度使得调整多式联运的法律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得以突破。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相当于海运履约方,但实际承运人这一充满争议的制度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在未来修改我国《海商法》之时有必要引进海运履约方来完善实际承运人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运履约 鹿特丹规则 实际承运人 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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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制度浅析——兼论对我国《海商法》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启示 被引量:1
14
作者 邓惠 《理论观察》 2016年第7期110-112,共3页
海运履约方制度是继承了《维斯比规则》的"喜马拉雅条款"和《汉堡规则》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后发展出的新制度,本文先介绍海运履约方制度的由来,再将我国的实际承运人制度与海运履约方制度作对比以分析出我国实际承... 海运履约方制度是继承了《维斯比规则》的"喜马拉雅条款"和《汉堡规则》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后发展出的新制度,本文先介绍海运履约方制度的由来,再将我国的实际承运人制度与海运履约方制度作对比以分析出我国实际承运人制度的不完善之处,最后借鉴海运履约方制度的优点来试图弥补我国实际承运人制度的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运履约 实际承运人 港口经营人 中间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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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地位
15
作者 周耕墨 《物流科技》 2022年第18期88-91,共4页
文章对接受承运人委托的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基于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析,我国学者提出了将其认定为承运人的受雇人、承运人的代理人、实际承运人和独立合同人的观点。海运履约方作为一种新概念在《鹿特... 文章对接受承运人委托的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基于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析,我国学者提出了将其认定为承运人的受雇人、承运人的代理人、实际承运人和独立合同人的观点。海运履约方作为一种新概念在《鹿特丹规则》中被提出,并对与海运相关的法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其委托方的不同港口经营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送审稿中被划分出来,接受船方委托的港口经营人被认定为实际承运人,而接受货方委托的港口经营人则被赋予援引“喜马拉雅条款”的权利,这种方案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也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海运履约 实际承运人 海商法 承运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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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中国与泰国海运立法探讨
16
作者 王威 《东南亚纵横》 CSSCI 2010年第7期28-33,共6页
本文通过分析比较《鹿特丹规则》下中国与泰国的海上运输法的具体内容,得出中国和泰国在海上运输法领域的立法走向,为中国发展与泰国的经贸关系提供建议。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责任期间 控制权 海运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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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运履约方”制度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兼评我国《海商法》实际承运人制度 被引量:1
17
作者 蔡芳 《西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62-66,共5页
在合同相对性原则下,履行辅助人就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时面临不确定的风险,不利于国际航运的发展,有必要引入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理论。《鹿特丹规则》创设的"海运履约方"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但与《海牙———维斯比规... 在合同相对性原则下,履行辅助人就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时面临不确定的风险,不利于国际航运的发展,有必要引入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理论。《鹿特丹规则》创设的"海运履约方"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但与《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应顺应国际航运的总体发展趋势,在未来修改《海商法》时借鉴《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制度的合理规定,完善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及其责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相对性原则 海运履约 实际承运人 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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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考量 被引量:1
18
作者 陈本寒 程一航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03-107,共5页
"喜马拉雅条款"常常与涉及提单持有人的诉权、涉及第三方效力的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以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相关联。英国法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约定化的"喜马拉雅条款"和《鹿特丹规则》法定化的"海运履... "喜马拉雅条款"常常与涉及提单持有人的诉权、涉及第三方效力的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以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相关联。英国法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约定化的"喜马拉雅条款"和《鹿特丹规则》法定化的"海运履约方"制度均有效地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理论及《海商法》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建议我国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条款的效力或者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予以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喜马拉雅条款” 合同相对性原则 海运履约 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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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中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19
作者 王晓佩 《世界海运》 2012年第1期45-48,共4页
对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港站经营人"范围的沿革变化、现行立法规定以及港站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分歧和争议作分析论述,在借鉴《鹿特丹规则》对"海运履约方"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制定符合中国国情以及港站作业发展趋势... 对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港站经营人"范围的沿革变化、现行立法规定以及港站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分歧和争议作分析论述,在借鉴《鹿特丹规则》对"海运履约方"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制定符合中国国情以及港站作业发展趋势的统一立法的建议,旨在通过一部统一的立法全面调整港站经营人经营活动,借以明确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进而统一司法实践,促进中国港站作业以及航运事业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站经营人 海运履约 责任限制 统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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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抵押权之刍议
20
作者 王威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1年第2期80-84,共5页
针对港口经营中出现的港口流动存货抵押的实践情况,采用实例、比较、归纳等方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探讨和研究港口经营人的抵押权,并对如何完善港口经营人该项权利提出建议,主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针对港口经营中出现的港口流动存货抵押的实践情况,采用实例、比较、归纳等方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探讨和研究港口经营人的抵押权,并对如何完善港口经营人该项权利提出建议,主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浮动抵押规定进行细化,以更好地保护该项权利,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规范中增加包括抵押权在内的港口经营人权利方面的内容,以适应实践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抵押权 浮动抵押 海运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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