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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境法院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环境法院为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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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沁怡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270-275,共6页
作为世界上第一家环境法院,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环境法院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环境法院学习和研究的先例。经过三十几年的实践,其土地环境法院的各项制度都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备,如综合性管辖权、替代纠纷解决机制、法院专家制度等... 作为世界上第一家环境法院,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环境法院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环境法院学习和研究的先例。经过三十几年的实践,其土地环境法院的各项制度都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备,如综合性管辖权、替代纠纷解决机制、法院专家制度等。目前,我国虽有环境审判庭出现,但远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环境法院为例,介绍该法院的设立背景、相关制度和经验,以期对我国环境法庭今后的发展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法院 土地环境法院 管辖权 技术委员 法院专家 替代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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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派专家在国际法院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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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炎秋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90-100,共11页
《国际法院规约》第50条赋予国际法院主动委派专家参与解决包括复杂科学技术事实的争议的权力,但因为各种原因,司法实践中极少求助专家帮助,而是依赖当事国提供的证据或者非正式地咨询"隐形"专家的意见,因缺乏独立性、公正性... 《国际法院规约》第50条赋予国际法院主动委派专家参与解决包括复杂科学技术事实的争议的权力,但因为各种原因,司法实践中极少求助专家帮助,而是依赖当事国提供的证据或者非正式地咨询"隐形"专家的意见,因缺乏独立性、公正性和透明性而受到批评。正当程序意味着法院委派专家提供的意见应接受当事方的质询和法院提问,当事国双方应能就法院委派专家所表达的意见发表评论。这一要求可能会给国际法院就科学或技术问题作出决定带来困难。1948年"科孚海峡案"和2018年"哥斯达黎加和尼加拉瓜划界案"是国际法院迄今为止仅有的两个法院自行委派科技专家参与争议解决的案例,将会对未来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产生一定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法院 法院委派专家 科学技术 证据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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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遇冷”及“边缘化”处境:论英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任命专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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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闻 《司法改革论评》 2020年第1期51-78,共28页
在英美两国,与党派性专家相比,法院任命专家的优势是其中立性。就该两国而言,典型的法院任命专家共有五种:英国高等法院家事分庭中的专家、英国海事法院中的技术陪审员、英国专利法院中的技术陪审员、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规定的... 在英美两国,与党派性专家相比,法院任命专家的优势是其中立性。就该两国而言,典型的法院任命专家共有五种:英国高等法院家事分庭中的专家、英国海事法院中的技术陪审员、英国专利法院中的技术陪审员、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规定的"法院专家",及美国的专家型司法辅助官。除上述法定法院专家外,根据该两国的司法传统,普通法上也存在着法院在民刑案件中任命自己专家的权力。英美家事法庭对法院专家的任命及运用体现出一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要求。英国的技术陪审员具有准司法的诉讼地位。尽管其身份信息及报告内容应向案件当事人开示,但由于其既不出庭以言词形式作证,也不接受交叉询问,因此,其存在着违背对抗制诉讼模式及篡夺司法裁判权的危险。在英美两国的司法实践中,各种法院任命专家长期遭受"冷遇"且一直处于"边缘化"的境地。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为:案件代理律师对法院任命的专家无法做有效控制。申言之,法院任命的专家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继续运转及维持存在着根本冲突。只要英、美两国的对抗制不发生质变,则不但该两国的党派性专家证人不会消失,且该两国的法院不可能在民事审判中普遍采用法院任命的专家。从现状看,情况恰恰相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英美民事诉讼 法院任命的专家 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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