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行政性收费征收的法治化——以深圳市路边停车位使用费和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为例 被引量:1
1
作者 尤乐 《财经法学》 2016年第1期51-72,共22页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行政性收费是被行政机关广泛使用的概念,它具有法定涵义,即《价格法》第47条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有现行法规和规章的渊源。一方面,引起行政性收费的行政行为是行政许可,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行政性收费是被行政机关广泛使用的概念,它具有法定涵义,即《价格法》第47条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有现行法规和规章的渊源。一方面,引起行政性收费的行政行为是行政许可,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负担),行政性收费是行政征收的客体;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征收应遵循法律绝对保留原则,附有行政性收费的行政许可必须由专门性法律规定,即使经济特区法规亦不可逾越此界限。鉴于行政性收费征收标准的地方性特质并根据相关法律,这一许可条件的内容只能由地方性法规加以规定,地方行政机关只具有征收标准的拟制权和具体操作办法的制定权。欲求根治目前存在的"滥收费"现象,唯有使之项目设定和标准制定法治化,方能实现《价格法》第47条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性收费 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 法律绝对保留 地方性法规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