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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社会利益与诈骗罪的认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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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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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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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54-67,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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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笔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诈骗罪的构造及其展开研究”(项目编号:20BFX06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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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违反《民法典》所规定的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或者是损害抽象的社会秩序、一般的公共利益的行为,都不足以奠定诈骗罪的处罚基础。诈骗罪是侵害个人法益犯罪中的财产犯罪,只有欺诈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才可能构成该罪。骗取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场合应该肯定诈骗罪,通过欺骗手段逃避税款的场合因特别法条的存在而不按照诈骗罪处理,以欺骗方式谋得公职或其他职位的,因难以肯定财产损害而一般不成立诈骗罪。在经济财产说和刑法独立性思想下理解诈骗罪的成立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理解诈骗罪的法益侵害时,不应忽视其"欺诈犯罪"的属性,尽管与社会秩序、社会信赖等抽象内容无关,但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中存在体现其欺诈特性的内容,值得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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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信赖
法律秩序与公序良俗
骗取职位
骗取税款
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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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ocial Trust
Legal Order and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Obtaining Positions by Deception
Evading Taxes by Deception
Protecting the Legal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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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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