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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民法诚信原则的类型化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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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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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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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125-141,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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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民法诚信原则的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有具体规范仍向一般条款逃逸、仅作为加强判决说服力的工具、未对不同类型的诚信原则加以合理区分适用等。根据诚信原则具体功能的不同,可将我国民法诚信原则分为作为行为标准的诚信原则、作为法律修正工具的诚信原则与限制权利的诚信原则,限制权利的诚信原则实质上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种诚信原则在实质内涵、适用前提、适用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司法适用中须作出区分对待。首先,作为行为标准的诚信原则仅可适用于“特别结合关系”领域;其次,在“特别结合关系”领域应当先判断是否违背要求更高的作为行为标准的诚信原则,再判断是否违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最后,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仅能适用于特定情形,并以违反个案“公平正义”为核心判断标准,须结合严格的论证方法方可适用。结合既有司法实践,在“三分法”的类型化标准下妥切援引具体规则,在不存在具体规则时再经充分论证后援引一般条款,但应当始终贯彻类型化适用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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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诚信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类型化
行为标准功能
法律修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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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principle of prohibition of abuse of rights
typology
function of behavior standard
function of legal 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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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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