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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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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继胜 《法治研究》 2009年第12期93-100,共8页
尽管法律与合同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有相当多的规定与约定,但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的闲置仍然成为地产业界的常态,与政府要求的对土地的高效、有效使用的政策意图相悖。为此,政府有关部门试图通过不断发布新的更为严厉的行政命令与文件,或更... 尽管法律与合同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有相当多的规定与约定,但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的闲置仍然成为地产业界的常态,与政府要求的对土地的高效、有效使用的政策意图相悖。为此,政府有关部门试图通过不断发布新的更为严厉的行政命令与文件,或更改示范合同,以期达到解决土地闲置这一问题,但效果并不明显。故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土地出让合同性质与受让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权利属性,明确土地出让行为性质,从尊重受让人物权与私权的角度出发设置相应的对于闲置土地的合同违约制度,取消不合理的法律规定,消灭权能不清的现状,以达到惩罚与制约违约受让人,引导其高效、有效利用土地,避免土地资源浪费,消灭闲置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使用权出让制度 闲置土地收回 合同性质 法律合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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