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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约定保证期间——以《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为中心
被引量:
25
1
作者
张谷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20-136,共17页
法定保证期间具有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而约定保证期间的功能则在于事先控制保证的风险。从法定保证期间和约定保证期间的不同功能出发,只有将法定保证期间界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限制期间,始能将其合理化,但应回归时效法中作统...
法定保证期间具有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而约定保证期间的功能则在于事先控制保证的风险。从法定保证期间和约定保证期间的不同功能出发,只有将法定保证期间界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限制期间,始能将其合理化,但应回归时效法中作统一。约定保证期间性质为保证合同所附的终期(也包含一部分解除条件),视债权人是否践行其不真正义务(因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不同),而分别产生保证关系消灭或保证义务范围固定的效果。约定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亦非除斥期间,《担保法》第25条第2款以及第26条第2款均为有利于债权人之解释性规定。由于立法者对于先诉抗辩权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之间的关系存在误解,有必要梳理先诉抗辩权、诉讼时效和约定保证期间三者的关系。一言以蔽之,对于名同实异的两类保证期间必须分别把握,方能消除我国保证担保法律实践中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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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定
保证
期间
约定
保证
期间
保证
合同所附的终期
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
原文传递
民法典上保证期间的效力及计算
被引量:
11
2
作者
高圣平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0年第5期77-92,共16页
在我国«民法典»上,所有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适用.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债务消灭.就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查明.保证期间可以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约定的短期保证不能给债权人依...
在我国«民法典»上,所有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适用.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债务消灭.就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查明.保证期间可以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约定的短期保证不能给债权人依法行使权利造成困难,否则约定无效.当事人就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意义等无法确定保证期间的各种情形,也适用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的始期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但可以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当事人约定长期保证或约定保证期间的始期或终期过晚,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的相关约定仍为有效,只不过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主债务人放弃该抗辩权的,保证人亦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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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证
期间
法定
保证
期间
约定
保证
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
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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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约定保证期间——以《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为中心
被引量:
25
1
作者
张谷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20-136,共17页
文摘
法定保证期间具有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而约定保证期间的功能则在于事先控制保证的风险。从法定保证期间和约定保证期间的不同功能出发,只有将法定保证期间界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限制期间,始能将其合理化,但应回归时效法中作统一。约定保证期间性质为保证合同所附的终期(也包含一部分解除条件),视债权人是否践行其不真正义务(因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不同),而分别产生保证关系消灭或保证义务范围固定的效果。约定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亦非除斥期间,《担保法》第25条第2款以及第26条第2款均为有利于债权人之解释性规定。由于立法者对于先诉抗辩权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之间的关系存在误解,有必要梳理先诉抗辩权、诉讼时效和约定保证期间三者的关系。一言以蔽之,对于名同实异的两类保证期间必须分别把握,方能消除我国保证担保法律实践中的混乱。
关键词
法定
保证
期间
约定
保证
期间
保证
合同所附的终期
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民法典上保证期间的效力及计算
被引量:
11
2
作者
高圣平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0年第5期77-92,共16页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大项目“民法典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项目批准号:20XNL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在我国«民法典»上,所有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适用.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债务消灭.就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查明.保证期间可以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约定的短期保证不能给债权人依法行使权利造成困难,否则约定无效.当事人就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意义等无法确定保证期间的各种情形,也适用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的始期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但可以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当事人约定长期保证或约定保证期间的始期或终期过晚,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的相关约定仍为有效,只不过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主债务人放弃该抗辩权的,保证人亦可主张.
关键词
保证
期间
法定
保证
期间
约定
保证
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
抗辩权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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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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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约定保证期间——以《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为中心
张谷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
25
原文传递
2
民法典上保证期间的效力及计算
高圣平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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