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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法官问责——兼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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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长军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94-104,178,共11页
传统司法实践中,法官问责名目混乱。法官责任的性质应当是一种"办案责任",或者"司法过错责任"。法官问责制度的建构应当采取以下原则:错案责任追究严格化;信访责任追究退隐化;纪律责任追究实效化;法官问责规范统一... 传统司法实践中,法官问责名目混乱。法官责任的性质应当是一种"办案责任",或者"司法过错责任"。法官问责制度的建构应当采取以下原则:错案责任追究严格化;信访责任追究退隐化;纪律责任追究实效化;法官问责规范统一化。此外,应当确立"二元双层"的法官问责基准,并采取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式建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法官问责的规定定位欠妥,范围失当,缺乏对违纪审判责任、违法违纪执行责任的规范,法官问责基准不明晰,尚未建构起一个内容全面、体系合理的法官问责制度,难以有效地矫正法官问责的实践偏差。应当研究出台一部"法官惩戒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任制 法官 错案任追究 基准 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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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官惩戒程序及其改革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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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秀艳 《法律适用》 2003年第9期8-11,共4页
法官惩戒制度在各国司法制度中无不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待,因为它不仅涉及整肃司法风纪,提高法院为社会提供的正义的质量,而且还涉及一系列重要的法治原则包括司法独立原则的实现。在这一前提之下,各国经过长期的摸索与发展,... 法官惩戒制度在各国司法制度中无不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待,因为它不仅涉及整肃司法风纪,提高法院为社会提供的正义的质量,而且还涉及一系列重要的法治原则包括司法独立原则的实现。在这一前提之下,各国经过长期的摸索与发展,逐步形成了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法官惩戒制度。法官惩戒制度在我国还处在初创时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官惩戒程序 改革 中国 法官惩戒制度 司法制度 法治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 法官制度 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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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独立审判的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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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辉 《时代法学》 2018年第3期76-87,共12页
法院的审判权力具有一体化的属性,因此能够产生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积极作用。在宪法第126条明确要求法院独立审判的基础上,通过主审法官制度的构建、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对审委会进行合议制改造,加强裁判说理与司法公开,可以为法官... 法院的审判权力具有一体化的属性,因此能够产生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积极作用。在宪法第126条明确要求法院独立审判的基础上,通过主审法官制度的构建、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对审委会进行合议制改造,加强裁判说理与司法公开,可以为法官充分独立行使审判权力夯实基础。法官问责制度的建设需要遵循程序法治的理念,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监督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职业自律相结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独立 人事监督 主审法官 法官制度 法官惩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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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下的法官问责标准:制度、评价与借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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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骏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78-83,共6页
法官问责标准是司法责任制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考察域外法官的问责标准,无论是美国、德国还是日本,尽管在问责事由的种类和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别,但以不当行为作为法官问责标准却是共识。我国法官的问... 法官问责标准是司法责任制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考察域外法官的问责标准,无论是美国、德国还是日本,尽管在问责事由的种类和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别,但以不当行为作为法官问责标准却是共识。我国法官的问责标准大致经历了错案责任制下的裁判结果标准、违法审判责任制下的违法审判行为标准、司法责任制下的违法审判行为标准的演变过程,作为问责标准的裁判结果,其作用呈现出一种不断弱化的趋势。完善司法责任制下的法官问责标准,法官问责应当以不当行为为标准,建构以违法审判行为为核心的不当行为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任制 法官标准 不当行为 违法审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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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问责:一个真实却危险的命题——以法官“道德责任”的法律化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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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张娜 《知与行》 2017年第5期109-114,共6页
法官道德问责起源于道德规范约束法官行为的有限性,而见效于道德责任的法律化,它不仅使得问责有法可依、坚守司法理性、为完善司法责任体系奠定基础,更是迎合法官职业化的重要举措,是培育精英型法官的有力保障。道德问责确为司法责任所... 法官道德问责起源于道德规范约束法官行为的有限性,而见效于道德责任的法律化,它不仅使得问责有法可依、坚守司法理性、为完善司法责任体系奠定基础,更是迎合法官职业化的重要举措,是培育精英型法官的有力保障。道德问责确为司法责任所需,且必须历经道德责任法律化与司法责任制接纳的进程,但立法无法触及愿望道德责任,更无法穷尽义务道德责任,并非所有的"义务道德",都适合借助于立法而转化。法律的触角必须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更要考虑法官承受责任的限度,否则就是对司法独立的暴力干涉。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由最初的错案责任、违法审判责任到现今的职业伦理责任,司法责任的内涵也在不断地演变。然而,由于改革的保守性,使得法官道德问责仍被司法责任边缘化,而改革确立的办案责任,却掺杂着过多的道德元素、政治元素,甚至与刑法责任相混淆。此外,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设置不够成熟。这些未经法律化的道德责任,借助办案责任的合法身份,无疑会导致"依法"问责的偏离,法官责任限度的超出。迫于舆论的压力,仓促查办"错案的真凶",错伤法官的情形时有发生。此外,法官道德问责还面临欺骗民意、公力救济被搁置等问题的困扰,致使公民对司法公正的可信度大打折扣。往往掩盖相关部门职责的懈怠与不足,也忽略了对救济方式正当性的考量。道德问责的根本目的在于激发法官道德素养的意识,并非惩戒法官。因而,它的开展更需要夯实基础,需要在法官员额制、法官责任制、法官职业保障并行推进的基础上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官道德 道德任法律化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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