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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绩效考评制度改革及其实践效果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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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181-191,共11页
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要求司法应在更好的层面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法官绩效考评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构成。改革中的绩效考评制度呈现出指标复杂化与"双高"并存的现象,复杂化的绩效考评制度带来了时间精力被占用、法... 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要求司法应在更好的层面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法官绩效考评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构成。改革中的绩效考评制度呈现出指标复杂化与"双高"并存的现象,复杂化的绩效考评制度带来了时间精力被占用、法官策略行动等意外后果。对现代技术的盲目依赖、建构性的理性假设及将法官工具化处理是复杂化的重要原因。需要重视法官的主体性,审慎对待绩效考评制度的功能;需要重视法官的主动性,建构法院与社会的联通机制;需要重视法官的主要性,建立服务型法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官绩效 考评制度 司法改革 法官对象化 法官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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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智能化的功能、风险与完善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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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可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45-152,共8页
司法智能化已成为法院建设的重要抓手,各级各地法院都围绕实践需求开发了相关的系统平台,在司法信息收集与转换、审判监督管理辅助和审判决策支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但是,司法智能化也存在技术反噬司法的可能性,司法智能化与司法正... 司法智能化已成为法院建设的重要抓手,各级各地法院都围绕实践需求开发了相关的系统平台,在司法信息收集与转换、审判监督管理辅助和审判决策支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但是,司法智能化也存在技术反噬司法的可能性,司法智能化与司法正义实现、与司法改革目标存在抵牾,司法智能化发展面临优质数据匮乏、算法不够、算力不足与分配不均等问题。从司法公正角度反思司法智能化的意外后果,需坚持法官的主体性、明确人类智能的终审性;坚持司法规律、不断优化数据仓库与算法;尊重司法属性、预防人工智能对司法实践的技术反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智能化 司法正义 司法改革 技术反噬 法官主体性 司法数据 算法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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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绩效考评制度的设计难点与优化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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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83-187,177,共6页
法官绩效考评制度是对法官绩效予以评价的制度,是提升审判质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机制。在员额制改革背景下,需要重视法官独立审判与绩效评价约束之间的平衡。当前的绩效评价制度存在模式多样、评价指标针对性不强、运作机制不完... 法官绩效考评制度是对法官绩效予以评价的制度,是提升审判质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机制。在员额制改革背景下,需要重视法官独立审判与绩效评价约束之间的平衡。当前的绩效评价制度存在模式多样、评价指标针对性不强、运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绩效考评制度的目的不能有效实现。绩效考评制度的优化应建立在尊重法官主体性的基础上,遵循合法律性、合司法规律以及简洁、易行的原则。有必要围绕法官审判业绩与法官职业道德遵循两个维度,通过正向评价、逆向评价等方法优化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有必要重视绩效考评制度的运作机制,完善组织主体、评价主体、评价机制、反馈机制、异议机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官绩效考评制度 指标体系 司法公正 法官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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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理论与西方法学的演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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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和育东 《理论探索》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158-160,F0003,共4页
在西方法学发展史上,主体性理论起了决定性作用。正是受主体性理论的影响,西方法学以文艺复兴为转折点,从神学转入形而上学,成为以自然法学为主、以抽象的理性人为主体的“理性主体性”法学。随着法学研究的科学化,19世纪中期出现了以... 在西方法学发展史上,主体性理论起了决定性作用。正是受主体性理论的影响,西方法学以文艺复兴为转折点,从神学转入形而上学,成为以自然法学为主、以抽象的理性人为主体的“理性主体性”法学。随着法学研究的科学化,19世纪中期出现了以法官发现、适用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官主体性”法学。到了20世纪晚期,随着后现代主义对主体性理论的批判,法学开始了对“个人主体性”的探索,与此同时,经济分析法学提供了一种颇具解释力的主体分析理论,这种理论可以称为“有限理性主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西方法学 理性主体性 法官主体性 个体主体性 有限理性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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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下的法官主体性与主体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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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文曲 易楚 《时代法学》 2018年第6期85-94,共10页
长期以来,法官的主体性因素未得到充分重视,且未厘清法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互主体关系,以致影响司法独立,招致司法不公。员额制改革是对法官主体地位的回归,员额制赋予法官裁判主体、责任主体以及社会主体的身份,让法官充分发挥其主观能... 长期以来,法官的主体性因素未得到充分重视,且未厘清法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互主体关系,以致影响司法独立,招致司法不公。员额制改革是对法官主体地位的回归,员额制赋予法官裁判主体、责任主体以及社会主体的身份,让法官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创造性与自主性。同时,法官主体地位的实现,从内部层面而言,离不开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从中间层面而言,离不开与审判委员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从外部层面而言,离不开与社会大众、媒体的友好对话。法官主体性缺失、法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未厘清,实质上是诉讼这一生活世界被殖民化和被异化。为了平衡与统一员额制下的法官主体性与主体间性,需要防止权力与经济利益对诉讼领域的入侵,回归诉讼的本质,制度设计也应围绕防止权力与经济利益入侵两方面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员额制 法官主体性 主体间性 诉讼异化 庭审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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