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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学科评价机制的问题与重建——以德国法学学科评价机制为参照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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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磊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39-47,共9页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学学科评价机制建立在等级化和量化标准的基础之上。这种倾向及其特征贯穿于体制内学科评估与体制外学科排名之中,部分排名还具有浓厚的商业化和主观化色彩。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德国的评价机制强调法学的学术自治,重在...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学学科评价机制建立在等级化和量化标准的基础之上。这种倾向及其特征贯穿于体制内学科评估与体制外学科排名之中,部分排名还具有浓厚的商业化和主观化色彩。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德国的评价机制强调法学的学术自治,重在内生动力;而中国的评价机制则强调学科应承担的公共责任,重在外在压力。中国不可能、也不应当完全照搬德国模式,未来的方向应当是构造主客两翼、多元均衡的法学学科评价体系,建构更多元的评价来源体系、更开放的评价对象体系、更合理的分类评价体系和更均衡的评价标准体系,从而实现学术自治与公共责任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学科评价机制 等级化与量化 学术自治 公共责任 多元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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