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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刑法强化民营企业内部反腐的最新发展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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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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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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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8-29,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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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法的立体分析与关系刑法学研究”(19AFX00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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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公司、企业资产罪作了重要修改,将刑法保护范围从原来的国有公司、企业扩大到包括民营公司、企业在内的“其他公司、企业”,这是对党中央高度重视保护民营企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并促进民营企业合规建设的现实需求,也是刑法平等保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应有之义。此次修法注意保持法秩序的统一性,维护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同时也重视刑事法网的周延性。应当结合此次修法的政策背景和规范保护目的,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罪名,如在主体范围上,需合理界定“公司、企业”“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亲友”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行为方式上,要对“利用职务便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各类背信行为作出妥当解释;在犯罪情节的理解上,应明确各条第2款的“遭受重大损失”分别对应于第一款的两档法定刑,同时要明晰“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判断标准。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是个系统工程,刑法修正重在解决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带有鲜明的问题性思考,其体系性完善还需要借助刑法再法典化这样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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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反腐
背信损害企业利益
平等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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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mendment to Criminal Law(XIlI)
Anti-Corruption in Private Enterprises
Breach of Trust Damages the Interests of the Enterprise
Equal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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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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