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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物权体系建构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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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繁超 朱彤彤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38-42,共5页
民用航空器物权体系是民用航空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建构民用航空器物权体系具有诸多价值,而我国民航法律中仍有一些不足和疏漏。我们应在民航法律中确立"建造中民用航空器"概念及其准用民用航空器权利制度,为《物权法》确立... 民用航空器物权体系是民用航空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建构民用航空器物权体系具有诸多价值,而我国民航法律中仍有一些不足和疏漏。我们应在民航法律中确立"建造中民用航空器"概念及其准用民用航空器权利制度,为《物权法》确立的"建造中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制度提供依据;确立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制度,完善民用航空器他物权体系;确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制度,实现实质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用航空体系 建造中民用航空 民用航空留置权 民用航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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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用航空器留置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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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玉军 陆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71-77,共7页
留置权对于民用航空器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维修和停靠养护法律关系的稳定至关重要。但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并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民用航空法》应该借鉴和参考民航业及民用航空法均较发达的美国相关立法与实践经... 留置权对于民用航空器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维修和停靠养护法律关系的稳定至关重要。但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并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民用航空法》应该借鉴和参考民航业及民用航空法均较发达的美国相关立法与实践经验,在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同时规定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并对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主体、客体、相关程序以及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关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用航空留置权 民用航空优先 美国 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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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特别立法建议——兼论《民用航空法》修订与《民法典》实施的协同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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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得建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34-141,共8页
一般留置权制度无法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营实践的特殊需求,需要通过特别立法构建民用航空器留置权法律制度,与《民法典》的一般留置权规定相互呼应。债权人可以对基于任何法律关系合法占有的他人民用航空器行使留置权,包括非债务人所有的... 一般留置权制度无法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营实践的特殊需求,需要通过特别立法构建民用航空器留置权法律制度,与《民法典》的一般留置权规定相互呼应。债权人可以对基于任何法律关系合法占有的他人民用航空器行使留置权,包括非债务人所有的民用航空器和正在建造的民用航空器,但应当与债权存在相当的牵连关系。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实现程序必须与飞机租赁制度有效衔接,切实保障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民用航空器留置权与优先权之间的优先顺位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行使不得影响民航飞行安全和正常的运输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用航空留置权 一般留置权 飞机租赁 特别立法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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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基础、构造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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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烨 胡晓红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94-101,124,共9页
民用航空器留置权作为航空器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航立法却对其采取回避态度。从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存在基础来看,该项权利法律确认与规范构造的理由,包括外部国际条约的履约义务、内部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以及实践需求的规制... 民用航空器留置权作为航空器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航立法却对其采取回避态度。从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存在基础来看,该项权利法律确认与规范构造的理由,包括外部国际条约的履约义务、内部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以及实践需求的规制回应。从规范构造的视角而言,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应当定性为特别民事留置权,债权人可以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民用航空器行使留置权,留置标的物可以为非债务人所有,但需要与债权存在相当的牵连关系。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实现,一方面需要将所有权人纳入程序当中,确保其知情权、处分权、代位清偿权得到实现,另一方面需要化解多项航空器权利的冲突,确立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的实现顺位,从而为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相关权利人提供全面与完善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用航空留置权 特别民事留置权 民用航空 规范构造 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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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用航空器留置权法律制度建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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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得建 丁向群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68-72,共5页
在民用航空器权利体系中,民用航空器留置权作为一种商事留置权,具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我国《民用航空法》没有规定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制度,随着民用航空业的发展,这一立法漏洞亟须填补。我国构建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制度具有丰厚的立法基础... 在民用航空器权利体系中,民用航空器留置权作为一种商事留置权,具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我国《民用航空法》没有规定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制度,随着民用航空业的发展,这一立法漏洞亟须填补。我国构建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制度具有丰厚的立法基础,可以考虑在《民用航空法》中增设特别条款,突破物权法关于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建构符合民用航空业特点的特别留置权制度。该制度与融资租赁制度相衔接,共同维护公共航空运输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用航空留置权 商事留置 立法基础 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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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性质和构成要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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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鹏 《才智》 2013年第36期259-259,共1页
我国《民用航空法》没有关于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规定,本文针对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特殊性,研究分析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制度的基本问题。如其含义、性质、构成要件及其权利行使的限制,力求推动立法早日认可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制度。
关键词 民用航空留置权 性质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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