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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制度——与郑毅博士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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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道坤 《现代法治研究》 2018年第1期66-74,共9页
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不仅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不能仅从"民族宪法"的角度展开分析,还应从"军事宪法"的维度进行讨论。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是目前已经不复存在的"公安... 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不仅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不能仅从"民族宪法"的角度展开分析,还应从"军事宪法"的维度进行讨论。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是目前已经不复存在的"公安部队"的一部分,与当前军事制度并不兼容,也无法实现武装力量根据宪法承担的任务,难以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的良好治理。作为五四宪法的遗留物,即便根据此条文成立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也只能视作特殊时期的权宜之计,而不能推广至平时状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少数民族武装 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 军事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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