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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来源者权利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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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晓东 《比较法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4-25,共12页
数据来源者权利在我国为“数据二十条”政策所规定,在欧盟则为《数据法(提案)》所规定。这一权利确立数据来源者对于其数据的知情同意、获取、复制、转移等权利,意图实现数据公平、数据市场流通和数据的互操作性。但数据来源者权利在正... 数据来源者权利在我国为“数据二十条”政策所规定,在欧盟则为《数据法(提案)》所规定。这一权利确立数据来源者对于其数据的知情同意、获取、复制、转移等权利,意图实现数据公平、数据市场流通和数据的互操作性。但数据来源者权利在正当性与可行性方面均存在困境。“数据二十条”在法律化过程中,应以现有成熟法律体系为基础。当数据来源者为个人时,应首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当数据来源者为非个人主体时,应注重数据市场秩序公平,构建数据信任共享与汇聚数据市场,打造多样性的数据互联。如果未来法律引入数据来源者权利,这一权利应被视为一种程序性、非绝对性、举报建议性权利,法律可以利用这一权利促进数据来源者与数据持有者之间、不同数据贡献者之间的沟通治理,而非将其泛化为实体性、绝对性、可诉性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二十条” 欧盟数据 数据公平 数据市场 互操作性
原文传递
欧盟《数据治理法》中数据共享主体的运行逻辑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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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鞠颖 康宁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6期60-69,94,共11页
2021年欧盟《数据治理法》规定了公共部门机构、共享服务提供商、数据利他组织和欧洲数据创新委员会等共享主体机制,旨在推进欧盟数据的有效共享和开发利用。就实际意义而言,欧盟数据共享主体能够促进数据的重复利用、完善中介服务机构... 2021年欧盟《数据治理法》规定了公共部门机构、共享服务提供商、数据利他组织和欧洲数据创新委员会等共享主体机制,旨在推进欧盟数据的有效共享和开发利用。就实际意义而言,欧盟数据共享主体能够促进数据的重复利用、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实现社会组织利他共享等,但是现存问题也值得深思。在我国《数据安全法》已经生效的大背景下,欧盟数据共享主体的运行逻辑可以在政府部门数据开放职责、经营主体数据处理角色、第三方组织数据媒介功能等方面为我国数据共享主体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数据治理 数据共享 数据共享主体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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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特定公共数据再利用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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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鉴 杨常雨 王宇函 《法国研究》 2024年第3期3-21,共19页
公共数据蕴含着巨大的价值,如何在保护数据的同时促进数据充分流动是数据治理的重要议题。欧盟《数据治理法》通过增设特定公共数据再利用机制,并设定相应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义务,确保在安全环境之下再次利用个人数据、商业机密数据,进... 公共数据蕴含着巨大的价值,如何在保护数据的同时促进数据充分流动是数据治理的重要议题。欧盟《数据治理法》通过增设特定公共数据再利用机制,并设定相应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义务,确保在安全环境之下再次利用个人数据、商业机密数据,进一步拓宽了公共数据的开放范围,对中国数据治理具有借鉴意义。目前,中国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制度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应着重以社会价值实现为出发点,拓宽公共数据再利用范围,可考虑以申请方式在特定条件下开放个人数据、商业机密数据,并通过使用政府数据开放许可协议、架构数据技术规则、构建监督管理制度与法律责任制度等方法,控制数据利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数据安全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数据治理 公共数据开放 公共数据再利用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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