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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据治理模式对我国数据要素开发利用的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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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姝媛 王岩 +2 位作者 路琨 李聪聪 谭天怡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4年第4期71-76,共6页
欧盟围绕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构建形成了对全球影响极大、极具欧盟特色的数据治理路径,目前,欧盟正加快体系化实施数据战略,以推动壮大本土数字产业,形成与美、中抗衡的数字经济竞争力。欧盟数据战略主要包含健全数... 欧盟围绕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构建形成了对全球影响极大、极具欧盟特色的数据治理路径,目前,欧盟正加快体系化实施数据战略,以推动壮大本土数字产业,形成与美、中抗衡的数字经济竞争力。欧盟数据战略主要包含健全数据管理机构、推动数据共享流通、建设数据基础设施以及建立数据治理规则等方面,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立足我国数据要素开发利用中存在的数据流通交易不畅、数据价值挖掘不足以及安全保障仍待补强等问题,研究总结欧盟数据治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旨在为数据要素探索实践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 欧盟数据治理 GDPR 数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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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利他主义:欧盟数据治理新理念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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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艺洋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3年第12期71-77,89,共8页
欧盟数据治理法(DGA)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欧盟数据治理模式开始转型。该法的重心在于通过贯彻利他主义这一核心理念来强化公共数据的再利用。利他主义作为一种新的数据治理理念,对之进行系统分析,有利于为我国数据治理所借鉴利用。首先梳... 欧盟数据治理法(DGA)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欧盟数据治理模式开始转型。该法的重心在于通过贯彻利他主义这一核心理念来强化公共数据的再利用。利他主义作为一种新的数据治理理念,对之进行系统分析,有利于为我国数据治理所借鉴利用。首先梳理欧盟数据治理历程和逻辑框架,数据利他主义是发展到现数据共享阶段的必然结果,分析数据利他主义治理的概念及其特点、其指导下的数据治理模式,如公共机构部门共享模式和数据中介共享模式。进而对DGA尤其是该法贯彻的利他理念进行评析,在此基础上为我国数据治理提出借鉴思路。我国宜从发展数据利他主义理念、引入多元数据共享主体和完善数据共享立法体系的角度对之加以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利他主义 数据治理法(DGA) 欧盟数据治理 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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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模式下个人数据共享的建构与借鉴——以数据中介机构为视角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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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倪楠 《法治研究》 2023年第2期22-33,共12页
随着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如何更好地在数据流动中发挥其最大价值已成为各国立法者关注的焦点。但面对数据垄断、隐私风险以及数据主体知情同意的异化等问题,如何在数据主体与数据使用者之间建立起信任关系,是确保数据流动的基础,数... 随着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如何更好地在数据流动中发挥其最大价值已成为各国立法者关注的焦点。但面对数据垄断、隐私风险以及数据主体知情同意的异化等问题,如何在数据主体与数据使用者之间建立起信任关系,是确保数据流动的基础,数据中介机构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载体。数据中介机构本质上依托数据信托关系,通过去中心化的数据流通链条,以达到建构一个可信任的中立地位。研究提出在引入数据中介机构的同时,还应突破“确权为先”的思维定式,构建协调统一的监管模式,完善平台统一、标准统一、数据分类分级及行业自律等配套制度,最终使数据中介机构发挥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中介机构 欧盟数据治理法案 数据共享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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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据治理法》中数据共享主体的运行逻辑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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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鞠颖 康宁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6期60-69,94,共11页
2021年欧盟《数据治理法》规定了公共部门机构、共享服务提供商、数据利他组织和欧洲数据创新委员会等共享主体机制,旨在推进欧盟数据的有效共享和开发利用。就实际意义而言,欧盟数据共享主体能够促进数据的重复利用、完善中介服务机构... 2021年欧盟《数据治理法》规定了公共部门机构、共享服务提供商、数据利他组织和欧洲数据创新委员会等共享主体机制,旨在推进欧盟数据的有效共享和开发利用。就实际意义而言,欧盟数据共享主体能够促进数据的重复利用、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实现社会组织利他共享等,但是现存问题也值得深思。在我国《数据安全法》已经生效的大背景下,欧盟数据共享主体的运行逻辑可以在政府部门数据开放职责、经营主体数据处理角色、第三方组织数据媒介功能等方面为我国数据共享主体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数据治理法》 数据共享 数据共享主体 数据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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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特定公共数据再利用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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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鉴 杨常雨 王宇函 《法国研究》 2024年第3期3-21,共19页
公共数据蕴含着巨大的价值,如何在保护数据的同时促进数据充分流动是数据治理的重要议题。欧盟《数据治理法》通过增设特定公共数据再利用机制,并设定相应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义务,确保在安全环境之下再次利用个人数据、商业机密数据,进... 公共数据蕴含着巨大的价值,如何在保护数据的同时促进数据充分流动是数据治理的重要议题。欧盟《数据治理法》通过增设特定公共数据再利用机制,并设定相应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义务,确保在安全环境之下再次利用个人数据、商业机密数据,进一步拓宽了公共数据的开放范围,对中国数据治理具有借鉴意义。目前,中国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制度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应着重以社会价值实现为出发点,拓宽公共数据再利用范围,可考虑以申请方式在特定条件下开放个人数据、商业机密数据,并通过使用政府数据开放许可协议、架构数据技术规则、构建监督管理制度与法律责任制度等方法,控制数据利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数据安全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数据治理法》 公共数据开放 公共数据再利用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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